营运的货车因交通事故受损,那么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案例场景
张某有四辆营运的货车,主要负责某省范围内的货物运输。一天他接到一笔业务,将一车螃蟹从该省某沿海城市A市运往B市。张某亲自驾驶该车负责营运,在高速出口时与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的货车翻倒,车辆及螃蟹受损。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的车辆经物价部门的鉴定车辆损失为82230元,螃蟹的损失为42000元。另张某因此事故开支施救费50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为3000元,货物的评估费为2300元,车辆维修期间停运30天。那么,在此次事故中,张某的哪些损失可以获得赔偿?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损车辆的维修费用、车辆所承载的物品、车辆的施救以及因车辆损坏而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法院均会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的车辆损失费及货物螃蟹的损失费用、施救费用都可以获得赔偿,车损评估费及货物评估费是为确定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也会得到赔偿。同时,如果张某欲主张停运损失费用,就必须进行该损失的鉴定,否则不会得到停运损失的赔偿。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专家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是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范围,不仅仅限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车辆的损坏维修费用、车辆施救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还包括因车辆无法使用而需购买与被损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因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果被损车辆属于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该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应当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