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发现一方经营状况恶化,另一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54. 合同生效后发现一方经营状况恶化,另一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案例场景

2018623,某商贸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2018710日运输公司负责为商贸公司运送一批货物,商贸公司须在718日前支付运输费用共计5万元合同生效后,运输公司调配车辆,准备此次运输任务运输公司经理蔡某的表弟为该商贸公司的员工,75,蔡某表弟告诉蔡某该商贸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了那么,在合同生效后发现一方经营状况恶化,另一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依法分析

运输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后,该运输公司了解到商贸公司出现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问题,可以提出拒绝履行合同,这属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根据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但是实践中针对不安抗辩权,需要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让其不安的行为才可以行使。同时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运输公司在得到确凿的证据证明商贸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后,应让其提供适当担保,否则拒绝履行合同是不合法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https://www.daowen.com)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解析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中止自己合同履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保持一定的平衡,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先给付义务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才能中止合同履行;其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其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