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案例场景
2018年12月,乔某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受伤,经鉴定为颈椎压缩性骨折,但是因为压缩度不足1/3,所以不符合伤残评定标准。但是乔某认为自己的颈椎行动十分受限,而且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他对这个鉴定结论很不满,想重新申请鉴定。那么,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依法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检验、鉴定报告时,如果对检验、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当事人针对检验、鉴定结果只能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即如果当事人对重新检验、鉴定的结果仍存在异议,也不能再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故本案乔某可以申请一次重新鉴定。
法律条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https://www.daowen.com)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专家解析
当事人对交管部门的事故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但为了防止当事人权利的滥用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重新检验、鉴定只能申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