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未履行,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62. 合同双方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未履行,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场景

某服装加工厂与养羊专业户杨某签订羊毛供给合同,合同期为两年,两年内杨某每月应向服装加工厂提供一定数量的羊毛,服装加工厂按时结算羊毛款在合同履行半年后,杨某的养殖场卖给了马某,并与马某约定以后由其继续给服装加工厂提供羊毛,服装加工厂对此表示同意但两个月后马某准备改养家禽类动物,便与羊肉经销商吕某签订了一份出售全部羊群的合同,由于羊群出售,因此无法继续向服装加工厂提供羊毛而服装加工厂正好到了销售旺季,急需羊毛进行服装加工制作,没有固定的羊毛供给给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那么,服装加工厂应当向谁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呢?

依法分析

商业交易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即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无法要求该第三人履行合同,故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马某作为合同当事人杨某与服装加工厂之外的第三人,根据约定,应当由他向服装加工厂提供羊毛,但马某没有按照约定向服装加工厂供货,对于给服装加工厂造成的损失,服装加工厂应当向合同相对人杨某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条文(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解析

合同是一种契约,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相关事项提出请求,而不能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一旦合同履行不能,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提出违约赔偿请求,除非第三人也作为合同的一方与之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