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吗?
案例场景
周某与妻子二人纷纷下岗,从此断了经济来源。虽然之前二人省吃俭用攒下了一些钱,但是生活还是非常困难。不仅儿子上学需要钱,并且周某的妻子身体不好,经常需要看病吃药。周某为了维持家里的生活找了一份零工,但每个月也只有1500元的收入,根本不能维持家庭的生活。后来居委会知道周某家庭的情况后,帮助周某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后来,周某与妻子向朋友借了一些钱开了一家饭馆,生意不错,日子也渐渐富裕起来。但是周某并没有向居委会反映此情况,而是一直享受着低保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知道周某家情况的人可以进行举报吗?
依法分析
只要是确实了解“低保户”不符合低保条件还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的人员,不论任何人都可以去反映、举报。根据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九条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应当接受群众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中,周某家的情况已不再符合“低保户”的条件,应当申请退出。
法律条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https://www.daowen.com)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专家解析
最低生活保障的经办部门应当公布低保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投诉、举报,任何人只要是了解低保中存在的问题都可以进行举报、投诉,这是保障群众公平享有监督权的方式,也是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的有效方式。低保经办机关在接到举报时必须核查,并且要向举报人告知查处结果,这也是切实有效保障群众监督权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