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将承租到的廉租房再进行转租吗?
案例场景
赵某是残疾人,长年靠政府低保维持生活,经朋友介绍得知自己符合政府的廉租房申请条件,于是便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了材料。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经过审核,决定以实物配租的方式给予其住房保障,并与其签订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但是,就在赵某即将入住的时候,远在外省打工的亲戚给赵某打电话,说在外省给赵某找了一份合适的长期工作,工资、待遇都不错,让赵某尽快去他那边上班。赵某考虑到自己经济困难,于是打算把到手的廉租房出租出去然后去外省打工,这样既能多得一份房租收入又有打工的收入,岂不是一举两得? 那么,赵某能将承租到的廉租房再进行转租吗?
依法分析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本案中,赵某得到廉租房后,不但没有入住,反而要将该房转租企图收取租金,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核实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赵某退回廉租住房。
法律条文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https://www.daowen.com)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专家解析
政府提供廉租房,是为了保障因收入低住房困难的人有一个良好的居住条件。如果其将已经承租的廉租房租借给他人或者改变用途的,表明其并不存在住房困难的状况,也就不应当享受廉租房的保障。如果承租人将该房租借或者改变用途,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缴纳房租的,应当依法退回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