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缺损应当由谁负责?
案例场景
某仓库坐落于数个大商场之间,许多商场的商家都选择将货物存放在此。其中某电器商场中销售电器的商家甲也想要将部分货物储存在该仓库,便与仓库签订了储存协议,约定存储期限为一个月,仓库负有保管义务,但并未约定赔偿责任。货物进入仓库时,仓库的有关人员进行了验货,验货后将货物详细情况记录下来。一个月后甲前来取货,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而且有的电器上有撞击的痕迹。便向仓库方面进行交涉,仓库却以只负责储存为由拒绝向甲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给商家造成的损失呢?
依法分析
仓库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仓库对货物进行验收后,因其保管不善,造成货物缺损,显然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存储协议中规定了仓库负有保管义务,仓库作为保管方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避免货物发生损坏,显然仓库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仓库应向商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专家解析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通过验收,保管人可以知道仓储物的质量、数量、性质等,以便确定合理的保管方法,一旦保管人验收入库,就表明其知晓了仓储物的相关信息。仓储物验收入库以后,如果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