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另外一方是否可以向交警队申请调解?
案例场景
2017年12月20日晚22时,下晚班的林某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过十字路口时被一辆闯红灯的轿车撞伤。林某当即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其为左肱骨头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林某共计花费治疗费用4万元。经交警队确认此次事故系轿车车主杨某负全责。杨某表示愿意承担林某所花费的治疗费用,双方协商解决此事。但林某认为自己受伤以后一直无法工作,这期间造成的损失也应得到赔偿,并且自己现在虽然出院了,但是左上肢活动还很吃力,自己的伤也许可以够上伤残。所以林某希望到了恢复期,评完伤残以后再协商解决此事。这种情况下,杨某是否可以单方面向交警队申请调解呢?
依法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须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坚持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拒不接受调解方案的,交警队应受自愿原则的制约,不得变相控制、强迫当事人的选择。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小轿车车主杨某希望交警队调解的,应征得林某的同意后,才能进行。
法律条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https://www.daowen.com)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专家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是关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希望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时应当如何提出申请的规定。民事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之上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希望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管理部门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会依法作出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