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对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该怎么办?

111. 房屋征收部门对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该怎么办?

案例场景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H 市政府打算将本市的一处棚户区进行改造当地居民得知这一消息都非常高兴,绝大多数人都非常配合,起初征收工作十分顺利但是,却有极少数人因不满补偿款的数额问题,迟迟不能达成协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对在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该怎么办呢?

依法分析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具体到案例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能与少数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该市政府,由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条文(https://www.daowen.com)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专家解析

征收补偿决定适用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情形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另一种情形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补偿决定由征收部门申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决定并公告。只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部门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