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维修未设置明显标识导致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02月08日
98. 道路维修未设置明显标识导致交通
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场景
2018年7月15日凌晨2时,吴某驾车从外地出差回家,行驶至中山路某路段时途经路面维修区域,该区域有连续5米低于路面20厘米的路段,吴某驶到此处后因一边路面过低,造成车辆失去控制撞上路边的绿化带及电线杆,致使吴某受伤,车辆受损。吴某受伤后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左手三指骨折,头部挫裂伤。吴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施工单位没有在维修路面设置明显标识造成的,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吴某是否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呢?
依法分析
在马路、公路上施工,施工单位应做出明显的标识,如果有坑洞,要用灯光标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当道路施工问题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时,权利人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本案中,公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地点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致使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说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警示、管理义务,这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吴某当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解析
公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依法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根据道路缺陷与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