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车辆撞伤,事故双方均未报警,那么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伤者能否起诉车主赔偿?
案例场景
刘某晚饭后出门遛弯儿,正要横穿马路到对面小区公园时,被由东向西行驶的轿车撞倒,车主邢某急忙停下车查看刘某的伤情。刘某家人到现场后将其送到医院治疗,邢某给了刘某家人2000元钱后称有事给自己打电话,随后离开事故现场。刘某的家人看到邢某的态度非常好就没有报警。可是刘某住院后伤情严重,很快就花费了近万元的医疗费用,刘某的家人给邢某打电话,邢某以各种借口推脱。刘某无奈只好报警,但是事故现场早已无法勘查,且当时事故路段并没有摄像头,交警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刘某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法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知,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应当将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但它并不是法院据以判定当事人之间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的唯一依据。针对类似本案的情况,在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刘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情是由邢某造成的。比如,事故目击者的证人证言、邢某支付2000元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在案件判决时,法院会综合全案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根据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要求,综合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并据此确定邢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专家解析
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标准,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有相反证据推翻或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时,法院应结合全案证据材料,综合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