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后发现货物存在问题,还能要求供货方承担责任吗?
案例场景
范某开超市多年,与某饮料经销商刘某合作多年,每次没货了给刘某打个电话饮料就能送到超市,因此对其十分放心。但是,就在范某对经销商刘某完全信任的时候,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有一次送来的饮料竟然少了一箱,尽管价值并不高,但范某还是耿耿于怀,打电话询问刘某,二人发生了争执,刘某认为范某已经在进货单上签字确认了,货物再发生问题就不应该责怪自己了,这不是一箱饮料的问题,而是责任与信任的问题。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范某在进货单上签字后还能否要求经销商刘某承担产品存在数量不足的责任?
依法分析
本案中,范某在收货时,出于对经销商刘某的信任,并没有实际检验货物,就直接在送货单上签字了,但事后发现少货的问题,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范某应当自己承担损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范某在送货单上进行签字,就表示其认为货物没有问题,表示已对货物数量进行了检验,如此后出现问题,在其没有明确的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责任应由其承担,经销商刘某不负有责任。
法律条文(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专家解析
买受人应当对自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全面、及时的检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买受人签收货物即表明其对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予以确认,事后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货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责任应由买受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