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成立吗?
案例场景
2018年5月20日,某食品加工厂与某煤炭公司约定:2018年5月至7月,煤炭公司向食品加工厂提供煤炭30吨,分三次运送,每次10吨,每个月30日送达,货款在最后一批煤炭送达时结清。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5月30日,煤炭公司依约将10吨煤炭送到了食品加工厂,食品加工厂向煤炭公司开具了收货清单。6月,食品加工厂订单减少,不需要那么多煤炭。于是在6月30日,煤炭公司将第二批煤炭送到食品加工厂时,食品加工厂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收煤炭,并且拒绝支付第一批煤炭货款。煤炭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成立吗?
依法分析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和煤炭公司作为买卖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形成的供给关系只是以口头达成的约定,并没有签订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约束下,食品加工厂否认煤炭公司向其提供煤炭,并且也不承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煤炭公司将食品加工厂告上了法庭,煤炭公司应当向法院提供送货单、结款单作为证据,同时,法院应就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调查,并询问当时的介绍人以获取相关信息,以此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专家解析
书面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买卖关系的最直接、有效证明,当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主张成立买卖关系的一方应当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法院以此为据并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对买卖关系成立与否作出相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