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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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旅行社包价旅游中服务于游客购物的内容界定如下:
(一)“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的界定
(1)非为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或购物点。
(2)专门为服务旅游团队设立的购物场所,一般比较偏远,商品价格明显高于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同样商品的价格。
(3)购物场所以回扣、小费等商业贿赂为吸引业务的主要方式,实行账外按游客消费数额一定比例给予旅行社、导游(领队)一定提成的潜规则。
(二)旅游参观景点内购物场所的界定
旅行社包价旅游线路中,含有工农业旅游等特色旅游景点的,有的景点内有购物场所。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旅游景点,不符合的认定为指定的具体购物点。
(1)游览面积占景点的绝大多数面积,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景点总建筑面积的30%。

视频8-3:旅游购物的法律规定
(2)所售商品80%以上为该企业产品,商品价格与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同样商品基本相当。
(3)不以回扣、小费等商业贿赂为吸引业务的主要方式,不实行按照游客消费数额给予旅行社、导游(领队)提成的潜规则。
(三)旅行社经营专项购物线路产品规范
旅行社经营以客运服务为主的小包价购物线路(如怀仁皮革城),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线路产品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成本主要包括交通、司乘、导游服务费,购物场所经营者账内付费等给予的补贴,并如实入账。
(2)旅行社、导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账外从购物场所收取任何账外回扣、小费。
(四)旅游者在旅行社包价旅游线路产品的购物活动规范
(1)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开展正当、合理的自由购物,旅行社、导游(领队)可以提供交通、向导等服务。
自由活动时间为线路中专门列明的自由活动时间及旅游行程之外(如晚餐后入住酒店后)的时间。但不得在晚餐后入住酒店前安排全体团队购物,不得因部分游客的需求影响其他游客休息,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参加合同约定行程之外的活动。
(2)旅行社、导游(领队)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行程组织游客购物。包括游客签字同意。不可抗力的除外。
(3)旅行社组织游客到具体购物场所购物,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的,由旅行社无条件负责。
(五)购物点与旅行社、导游、领队关系规范
购物点与旅行社、导游(领队)之间不得有利益关系的潜规则。
(1)购物场所不得账外以回扣、小费等形式贿赂旅行社、导游、领队。
(2)旅行社、导游(领队)不得因组织游客购物账外以任何方式收取购物场所佣金、回扣、小费。

视频8-4:旅游购物项目的智慧化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