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文的组织

第三十四节 解释文的组织

上列七条件可以用下列两种方法组成解释文:一是减略的方法,即省略了界说的几个条件;二是加详的方法,即对于界说的几个条件附加界说。

一、省略界说的条件——一个界说中固然可以同时具备上列七条件,但这七条件全然具备的界说,实际上是很少的。实际存在的界说,多半把条件省略了。省略条件的原因,是:

A.因为事物的本质上不能标明——如“本体”这一类最高意象,“时间”“空间”这一类范畴,因为彼本质的关系,并不能标明彼的类名,又如可以看作最低意象的特殊个体,也因为彼本质的关系几乎不能标明彼的特色,在这时候就只得把类名或特色这条件略去了。

B.因为实际的需要上不必标明——如上举“德谟克拉西”一个名词,虽不是本质上不能标明,但如对中国普通人说,其实不必完全标明,只要标举同义语说“德谟克拉西就是民治主义”,也就很满足了。

以上两个是解释文中省略条件的原因。凡有这两原因存在的事物,条件尽可省略,解释文的组织自然也很简单。

但逢着被解释事物很难懂的时候,却须:

二、对于界说条件附加界说——这样,解释文的组织就繁复了。如标明论理学类名说“论理学是一种规范科学”,对于初学就须附加科学的界说(如说“科学是合理的,有组织的,有系统的学问”),规范科学的界说(如说“规范科学是研究我们应当遵守的法则的科学”);或竟至于对于“合理”“组织”“系统”,也须附加界说。这样,界说中又有界说,于是解释文的组织便繁复了。

所以我们晓得:

解释文组织的简单是因为界说条件省略,繁复是因为界说条件附加界说;解释文组织上有种种的形相,是因为这简单和繁复的种种形式有种种的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