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法式

第四十一节 证明法式

证明责任内应有的凭证既经搜集齐备,以后就可以进入论辩本文的证明了。

证明就是引导读者对于论题所含真实判断,认为确实的作用。世间真实的事象,人们未必信为确实(例如各种真实的新学说);而人们认为确实的事象,又未必便是真实(例如古人确信的天圆地方说)。在这时候,如希望佢们觉悟认为确实的并非真实,而不认为确实的却极真实,便不能不应用凭证,陈示理路,使我们认为确实的真实,佢们也认为确实。而这使人认识论题所含判断的真实而认为确实的作用,就是我们所谓证明。

证明有种种的法式。依推论的方法,可分为演绎法、归纳法与比拟法三种。

(一)演绎法——就是用比较概括的判断,证明论题的方法。例如用“凡人都会死”一个总括判断,证明“某人会死”之类,就是这一种的证明法。

这一种证明法,最普通的有下列三种:

(A)普通的论证——这就是以公理、学说之类为前提的证明。

(B)依因的论证——这就是以事前证据为前提的证明。

(C)依果的论证——这就是以事后证据为前提的证明。

这三种都有概括的判断作大前提。(B)例的大前提如“品性怎样的必将犯什么罪”,(C)例的大前提如“用什么器械的必是什么盗贼”。运用这等前提证明论题时,应该注意下列两条件:

(A)论题的判断,必须真实为概括的判断所含。

(B)论题的判断,必须真实从概括的判断引出。

(二)归纳法——就是提示经验、指证、例证,用这比较特殊的判断,证明论题的方法。如列举过去一个个人死了的实例,证明“凡人都会死”之类,便是这一种证明法。运用这种证明法,须注意前节(B)“例证”项下的两条件。

(三)比拟法——就是以类似例,证明论题的方法。如用“水火不相容”,证明“善恶不两立”之类,便是这一种证明法。运用这种证明法,也须注意前节(B)“类似例”项下的两条件。

证明又可从证明的着眼点,分为直接证明、间接证明两种:

(一)直接证明——就是对于自己的主张,直接提出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真实的方法。

(二)间接证明——就是指证了和自己主张反对的判断不合理,间接证明自己主张合理的方法。这种证明的根据,就是所谓“排中律”。即在甲是乙抑是丙抑是丁议论纷纭的时候,表明甲是丙是丁的不可能,来证明甲是乙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用在反驳反对论的时候颇很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