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文和记载文纪叙文及解释文

第三十七节 论辩文和记载文纪叙文及解释文

论辩文和记载文及纪叙文很易辨别。因为记载文是记载事物形状、性质的文章,和确立断定的论辩文不同;如记载秋社中秋瑾的相片形状怎样的便是记载文,说秋瑾是善人是恶人的,便是论辩文。又因为纪叙文是纪叙事件的文章,也和论辩文不同;如纪叙秋瑾怎样革命怎样被杀的,便是纪叙文,判定那革命那被杀是应该或不应该的,便是论辩文。这些都很容易辨别,决不会辨别不清。

只有论辩文和解释文,有时在旨趣上颇易混淆。因为解释文和论辩文的异点,在乎一(解释文)只是使人理解,一(论辩文)不但使人理解,而且使人信从自己的断定。如解释“法律是……”,这无论是法律家是安那其主义[1]者以及别的人都可解释彼;与相信法律是否善良与是否应该存在无关系。但论辩文对此,却须有坚定的判断,而且不能更有别的判断。不然,就是模棱两可的昏昧文章,不足以使人信从了。这是两者的异点。但有些解释文,从形式看去虽然只是使人理解,其实旨趣也在使人信从。如说“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起源”等等,如果说得巧妙,恐怕读者也就会信从他们的法律。这种以论辩为目的,以解释为形式的文章,我们却也时常可以看到。这种文章,在旨趣上就和论辩文全然没有区别了。在这时候,我们因为论作文法的便宜起见,只得更从形式上区别这两者。就是:目的在论辩,形式是解释的,仍称解释文;目的、形式都是使人信从的,才称论辩文。

论辩文中每有解释文混杂在内。如在未论辩之先,往往用解释文解释题义,在论辩中间有时也夹插些解释文,解释所用的字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