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自 序

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经济建设提供的物质基础,因此推进经济建设可谓兹事体大。人类社会经过漫长的探索,最终将发展市场经济作为指引经济建设不断前行的“罗盘”。然而,市场经济这一“罗盘”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不断地进行校正,这也是社会各界的一项基本共识。不难发现,市场和政府在经济建设过程中不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真正让我们感到为难和困惑的问题是,市场和政府在经济建设中各自作用的界限如何确定。人类社会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耗费了极大的心血,付出了极大的代价,结果却收获寥寥。最明显的例子是,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多年之后,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经济总量突飞猛进,经济建设成就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但是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市场经济先发国家仍然明确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其中除去国际政治因素之外,起码表明各方在对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依然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分歧。

在顶层设计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在中共十九大进一步将其明确写入了党章,坚定不移地发展市场经济的决心已经跃然纸上。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已经充分地享受到了市场经济带来的丰富的物质成果和巨大的生活便利。然而,社会公众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本质造成的快节奏和高压力。“豆你玩”“蒜你狠”“姜你军”“猪你涨”等看似轻松诙谐的调侃之语,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应对持续走高的生活成本,面对市场经济倡导的经济自由,政府职能是不是存在不到位甚至缺位的问题?“房住不炒”这一政策既是对未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目标定位,更是对全体公民住有所居的庄严承诺,而政府采取的“限购”“限售”等措施是否有违市场经济所倡导的经济自由,其又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住房“刚需”群体的基本需求?包括“四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各项经济刺激政策,对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固然不容否定,但是对诸如此类的经济政策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决策、如何实施、如何评估等问题也不乏争议之声。申言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措施在好的结果之外,有无必要寻求更多的正当性支撑?一言以蔽之,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考虑如何才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究竟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说白了就是一个规范公共权力的法治问题,加之其与经济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密切相关,故很多国家都通过立宪、修宪或者宪法解释等不同方式赋予政府干预经济的相应职权,其中之一便是宏观调控权。1993年,我国通过修宪的方式,在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明确授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然而,我国市场经济是从传统计划经济转型而来,政府在计划经济体质之下,当然地享有干预经济的各项权力,包括与宏观调控类似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宪法中的表述是“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其与宏观调控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当我国作出实行市场经济的政治决断,在宪法中宣示“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时,类似宏观调控的国家职能事实上早已先于市场经济而存在了。可见,我国在宏观调控生成的路径上与市场经济先发国家截然相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宪法上的宏观调控条款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宪法上的宏观调控条款的规范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尚且停留在对国家拥有宏观调控权的宣示层面。该条款实施的效果仅仅表现为,在我国经济建设高歌猛进的过程中,政府据此得以宏观调控之名频频干预经济。申言之,该条款徒有抽象“授权”之用,而无具体“控权”之功,这也是前述我国遭遇市场经济地位的非议以及经济建设中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有鉴于此,笔者选取了宪法上的宏观调控条款作为研究主题,尝试对该宪法条款实际运行所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予以解答,期望能够对激活该宪法条款有所帮助。当然,囿于本人有限的学力和笔力,本研究成果尚显粗浅与单薄,真诚期待各位方家能够不吝赐教。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