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

四、小结

我国宏观调控入宪的历史脉络与西方市场经济先发国家相反,这应当成为解读我国宪法上宏观调控规范内涵的一个重要基点,其所展现的立宪价值就是限权,即限制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对其中的国民经济总量平衡职能予以保留、改造和转换,使其成为调整经济总量的宏观调控职能。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对宏观调控的认定必须坚持从严把握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学理论和中共中央权威文献,我国宪法上的宏观调控的内涵应当是:为了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国家依法运用经济计划(规划)、财政、货币等手段,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据此,可以确立宪法上判断宏观调控的两项标准,即总量平衡之任务和间接影响之权力。

【注释】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

[2]参见绪论中文献综述之“(二)关于宏观调控权的界定问题”部分。

[3]这对于我国这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存在较大的危险,即容易使宏观调控成为恢复或保持对经济不当干预的堂皇借口。参见漆多俊:《法学的困惑与创新》,载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1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4][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5]史际春、肖竹:《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6][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第十六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7][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金碚、张世贤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版,第220页。

[8][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金碚、张世贤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页。

[9][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金碚、张世贤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页。

[10][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金碚、张世贤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页。

[11]章昌裕:《西方经济学原理:微观与宏观经济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336页。

[12]在讨论宏观调控的特性时,有研究者强调宏观调控手段必须具备有效性。参见徐澜波:《规范意义的“宏观调控”概念与内涵辨析》,《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我们不具备完全的理性能力,无法预见我们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对所欲求的宏观调控目标是否具有有效性。事实上,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总是交替“各领风骚数十年”,这就证明了人类对经济规律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以,不能因为调控的结果证明缺乏这种有效性,就否认该手段属于宏观调控手段。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就是,自2003年以来我国实施了数轮旨在稳定房价的房地产调控,但结果却是越调越涨、越涨越调。显然,调控的结果与目标背道而驰,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否定此举属于宏观调控。

[13]参见汤在新、吴超林:《宏观调控:理论基础与政策分析》,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1页。

[14]蔡磊:《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概念辨析》,《河北法学》2010年第4期。

[15]叶秋华、宋凯利、郝刚:《西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9页。

[16]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宪法文本中的相关表述上得到印证,我国宪法第15条分3款,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确立经济自由;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即确立相对宽松的宏观调控职能;第3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即确立微观规制职能。

[17]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18]如无特别说明,本章以下所列之中共中央文件均来自“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数据库”,该数据库网址: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index.html。

[19]在1993年修改之前,我国1982年宪法的表述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参见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20]参见董进宇:《宏观调控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1]这一点还可以从我国1982年宪法修改之前的第15条得到佐证,该条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显然,计划经济体制下客观地存在经济发展的比例问题,但其根源在于国家而非市场,因为后者只是辅助作用,而国家的经济计划才在比例调节中起主要作用。

[22]比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1989年11月9日通过)中提到:“要在继续搞活微观经济的同时,逐步建立能够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1995年9月28日通过)提出:“努力做到速度和效益相统一,微观活力和宏观调控相统一,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相统一。”

[23]《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84年10月20日通过)。

[2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

[2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1995年9月28日通过)。

[26]《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2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2000年10月11日通过)。

[28]《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2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2013年11月12日通过)。

[30]西方经济学界对宏观调控任务的认识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四个方面,即所谓“四大魔方”。上述四个方面相应地成为判断经济总量是否平衡的四个主要指标。参见汤在新、吴超林:《宏观调控:理论基础与政策分析》,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246页。

[3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

[32]《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八五”计划若干指标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1993年3月7日通过)。

[3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1995年9月28日通过)。

[34]为统一世界各国国民经济的统计口径,联合国于1971年颁布了《全部经济活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索引》,将经济活动分为十大类。主要包括:①农业、狩猎业、林业和渔业;②矿业和采石业;③制造业;④电力、煤力、供水业等;⑤建筑业;⑥批发与零售业、餐馆与旅店业;⑦运输业、仓储业和邮电业;⑧金融业、不动产业、保险业等;⑨社会团体、社会及个人服务;⑩不能分类的其他活动。

[35]汤在新、吴超林:《宏观调控:理论基础与政策分析》,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85—90页。

[36]参见王静:《转型经济中的宏观调控——基于实践的探索和反思》,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05—207页。有研究者进一步认为,结构性调控重点是在经济的供给侧,主要目的是在有效管控经济增长的负外部性的前提下,最大化经济的产出潜能或增长潜能,与重点在于经济需求侧的总量控制是互补的。参见范建军:《宏观调控的逻辑: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互补而非对立》,《经济纵横》2015年第4期。

[37]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129页。

[38]参见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292页;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页;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620页。当然,各界对政府是否可以进行结构调控的争论一直都有。比如,在近来颇受关注的“张林之争”中,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2016夏季高峰会”上,从人类认知的局限和激励机制的扭曲等方面,认为旨在调节产业结构的产业政策注定会失败,因此应当废除任何形式的产业政策。参见张维迎:《呼吁废除一切形式的产业政策》,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2016ybl_cef_summer/。(访问日期:2016年11月5日)而作为争论的另一方,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则认为,虽然许多产业政策不成功,但没有产业政策的国家发展必然不成功,所以不能因为怕产业政策失败而一概反对产业政策。参见林毅夫:《经济发展有产业政策才能成功经济学家不要一概反对》,http://business.sohu.com/20160912/n468293666.shtml。(访问日期:2016年11月5日)

[39]叶秋华、宋凯利、郝刚:《西方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0—231页。

[40]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134页。

[41]详细论述参见后文第三章第二节“宏观调控的法律属性”部分的讨论。

[42]这也就是上述产业结构调整三大措施中的第二类间接诱导手段,这类手段与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和非强制性特征是吻合的。

[43]这方面的典型例证是近十多年来的房地产产业调节,房地产产业严格来讲不属于通说中的产业门类,但是其又关涉建筑业、矿业和采石业、制造业、运输业、不动产业等数个产业门类,特别是其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对社会总需求影响甚巨,所以房地产产业调节中运用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调节的这部分可以被视为宏观调控。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认为所有房地产产业调节措施均可以视为宏观调控。

[44]《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88年9月26日)。

[45]《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1989年11月6日通过)。

[4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1990年12月30日通过)。

[47]《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14日)。

[48]《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

[49]《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第二部分)》(1995年9月28日)。

[50]《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51]参见前文绪论中文献综述之“(四)关于宏观调控权的内容和形式问题”部分。(https://www.daowen.com)

[52]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53]曹建明:《三种宏观调控手段的社会功能分析》,《法学》1995年第10期。

[54]钱颖一:《调控、干预及监管》,《经济观察报》2009年3月2日,第043版。

[55]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56]邱本:《经济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57]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页。

[58][美]B.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页。

[59]参见吴越:《宏观调控:宜政策化抑或制度化》,《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6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2015年10月29日通过)。

[61]《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2年10月12日)。

[6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1995年9月28日通过)。

[6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64]《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2003年10月14日通过)。

[65]《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66]《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8年2月27日通过)。

[6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2013年11月12日通过)。

[68]《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2015年10月29日通过)。

[69]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43页。

[70]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13页。

[71]徐孟洲:《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法学家》2012年第2期。

[72][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73]参见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58—76页。

[74][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刘瑞复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75]当然,上述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采用的经济计划的特征并非一成不变。以日本为例,在1946—1954年的经济稳定化时期,经济计划带有指令性色彩;在1955年之后,资源配置逐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经济计划相应地祛除指令性而只具有指导性。此外,法国经济计划也经历了类似由指令性向指导性转变的过程。

[76]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77]参见杨伟民:《规划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及方向》,《中国经贸导刊》2004年第20期。当然,学界对此争议颇多,具体讨论参见徐孟洲:《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规划法制建设》,《法学家》2012年第2期;郝铁川:《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吗?》,《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

[78][苏]列宁:《列宁全集》(第十五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09页。

[79]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页。

[80]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页。

[81]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页。

[82]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83]其实,类似的规定可以一直追溯到1949年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第37条规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参见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

[8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1页。

[85]当然,马克思、恩格斯的预测中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设想中的未来社会是在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却并非如此。这也是造成计划经济实践虽然取得一时之效,但很快就弊病丛生而最终被市场经济所取代的根本原因。

[86]《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宪法》(欧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242页。

[8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463页。

[88]徐平华:《政府与市场: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新华出版社2014年版,第81—83页。

[89]参见陈云良:《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90][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1—122页。

[91]王新红:《在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共同话语下界定宏观调控》,《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9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6—237页。

[93]蔡如鹏:《中共中央首提“供给侧改革”》,《中国新闻周刊》2015年11月19日,第733期。

[94]参见殷啸虎、房保国:《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法学》1999年第12期。

[95]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210页。

[96]胡代光、厉以宁、袁东明:《凯恩斯主义的发展和演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97]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页。

[98]2016年4月26日,南京市发改委公布关于《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解读:南京的楼盘申报均价每平方米2万元以下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2%;每平方米2万~3万元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10%;每平方米3万元以上的,年化涨幅不宜高于8%。参见鹿伟、马乐乐:《南京版楼市“限价令”正式出台》,《现代快报》2016年4月26日,第F4版。

[99]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4页。

[100]徐澜波:《规范意义的“宏观调控”概念与内涵辨析》,《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101]比如,前文所提及的商品房价格“限涨”措施,虽然否定了其宏观调控属性,但是并不等于否定了其合宪性合法性。事实上,此举完全可以根据价格法第30条予以证成或证伪。

[102]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103]这一点正如前文绪论中文献综述之“(八)关于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中的讨论所显示的,虽然对责任的形式、归责原则等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各界对违法宏观调控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这点是有共识的。换而言之,宏观调控必须是法律化的。

[104]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