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为经济民主提供实现机制

一、正当程序为经济民主提供实现机制

正如前文所述,出于对人格尊严的保障以及对公共权力正当性的补强等目的,公开、参与等成为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这可以在客观上将宏观调控权的运行过程向社会公众开放,从而使经济民主成为可能。

(一)保障宏观调控权来源的民主正当性

宏观调控权是一项公共权力,而对公共权力的经典概括是一种“必要的恶”。其中,“必要”是公共权力获得正当性的心理基础,实质上表达的是社会对权力的认同感,而公共权力产生的民主性是这种认同感的首要来源。换而言之,公共权力的所有权主体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然而,现代大型社会远非过去小国寡民社会,无法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处理国家事务和行使公共权力。为此,近现代社会普遍将代议制民主作为主要的制度安排。在代议制模式下,正当程序对于公共权力获得正当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代议制所遵循的“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选举原则,在本质上既是对选举程序提出的要求,又需要仰仗正当选举程序来予以保障。如果选举程序不具有正当性,社会公众就无法对代议制民主产生的选举结果抱持信任。

对宏观调控而言,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宏观调控权的运行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其实际效果难以在短期内予以确切的评价。在此种情形之下,借助正当程序的客观性,通过审查相关宏观调控权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授权,从而完成对宏观调控权的评价是一条相对可行的路径。其内在的机理在于,通过正当程序成立的代议机关经由法定程序作出的授权应当被视为民意的正当表达,是具有民主正当性的。进而,其所作出的对市场主体经济自由的限制至少在形式上是可以被接受的。(https://www.daowen.com)

(二)增进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民主参与

当然,对宏观调控权的民主性控制并非止于从代议机关获得授权,还进一步存在于,借助程序增强宏观调控权运行中的民主参与。因为代议制这种传送带式的民主模式存在先天的不足,随着传送带的不断增长,民意含量随之逐步递减,进而公共权力的社会认同感也将相应下降。这个问题在我国尚存在县级以上代议机关实行间接选举的情况下显得更为突出。为此,我们必须通过程序机制为社会成员进入权力运行环节提供可能,为公共权力运行注入外部民主性,尽最大可能凝聚社会共识。

这对宏观调控权而言尤其重要,宏观调控权较之于其他公共权力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宏观调控权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往往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来运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契合崇拜技术和理性的精英统治理念。然而,这也使得宏观调控权的运行遭遇精英统治与生俱来的诘难,那就是宏观调控的话语权实际上往往集中掌握在少数所谓专家手中,社会公众事实上是“失声”的。这样一来,社会公众难免沦为宏观调控权作用的被动承受者,这就形成了对经济民主的一种悖逆。同时,这种精英卡特尔本身也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性,因为其既不必然地代表科学决策所需要的文化积淀与价值取向,也极易出现所谓“专业自负”,进而可能大踏步地朝着经济总量需要通过宏观调控矫治的相反方向上前进,已有的宏观调控活动中出现的调控失效现象就是适例。比如,我国历史上昙花一现的“熔断”政策,其初衷在于提振股市,然而实施之后却使股市雪上加霜,人们就不免对该政策的提出、采纳、施行以及废止等程序产生质疑。[17]因此,宏观调控权的运行需要借助正当程序为社会公众提供参与机会,创造“一种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和社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参与国家事务的双向流动”[18]机制,实现宏观调控主体与宏观调控受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合理有效地吸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以求集思广益,在确保宏观调控权运行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的同时,也能实现社会公众对宏观调控权运行意图的遵从和对运行结果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