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保障与权力生成的基本原理

一、权利保障与权力生成的基本原理

哲学的高度来看,人是万物的尺度。在以人为目的的社会构建和发展过程中,我们创造了权利和权力这两个非常重要的工具性概念。这两个概念共同服务于人这一目的,两者之间既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又保持着内在的关联。

(一)权利与权力的一般法理

近代以来,权利和权力一直是两个高频词,但正如其他很多事物一样,我们对其虽如此熟悉,但如何恰如其分地对其下一个公认的定义却颇费思量。相对而言,从把握两者的要素着手,更容易为我们揭示各自的内涵。就权利而言,有研究者认为其包含五个“并联”的要素,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均可以用来阐释权利的概念,表达权利本质的某一方面,它们分别是:自由、利益、资格、力量以及主张。就权力而言,有研究者指出其包含四个要素,与上述权利的要素不同,它们相互“串联”起来方能表示出权力的内涵,它们分别是:建立在主体际的关系上,以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支配性,具有合法性。两者在法学研究中的历史起点各异,受重视程度不一。传统法学一直将权利与义务视作基本范畴予以重点关注,而权力则是随着对权力分立的讨论,特别是20世纪行政法的发展,才逐步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并日益受到重视的。在相关研究中,除了上述两者的定义之外,另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一般而言,我们认为权利是先于权力而存在的,权力是权利客观化的必然产物。有研究者指出:“在早期缺乏公权力的时代,权利只是主体的自我主张,只能凭借主体自我力量予以维护,所以只具有主观性,是不完善的权利。随着经验和理性的积累,人们逐渐相互承认对方的主观权利,并形成习惯。这就是习惯的权利。习惯权利取得了主客观双重属性,是完整意义上的权利。在大型社会里,习惯权利的确定性需要主体以外的力量的维系,社会就产生出保障权利的公权力。”[22]一言以蔽之,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权力生成的目的和正当性在于保障权利。(https://www.daowen.com)

当然,这是关于权利与权力关系的一种形而上的理论假设,虽然与人民主权、法律保留、程序正义等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高度契合,或者说后者正是权力源于权利这一理论假设的逻辑展开,但是这一理论假设主要是从整体上回答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尚且不能清晰地揭示出权利与权力赖以为继的物质内容,从而难以解释某项特定权力产生的过程,特别是其与权利之间彼此“消长”的基础所在。

(二)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张力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基本理论,权利和权力最终都表现为物质财富,或者说都以物质财富为基础。人类社会承认某项权利的存在,而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3],人的这种逐利的本能,决定了权利拥有者势必会追求该项权利所代表的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作为利益实体来源的物质财富总量是恒定不变的,这就使得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矛盾甚至剧烈冲突不可避免。进而,消弭这种竞争、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一种公共利益:一方面社会生活的有序、和谐与稳定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理想之一;另一方面社会生活的有序、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生产力提高、物质资料丰富的必要条件,唯有如此才能不断增值社会物质财富的总量,进而从根本上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国家权力由此应运而生,进而获得正当性。

与此同时,该理论还可以揭示出某一特定权力生成的过程及其与权利之间彼此物质基础的“消长”关系。在某项权利的拥有者追逐该权利所代表的利益的最大化过程中,当社会中作为该利益实体来源的物质财富相对充裕时,利益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带来物质财富的增值,进而得到保护、鼓励或者默许。在这种情况下,直接针对该权利的特定国家权力的干预是缺乏公共利益基础的,亦即该特定国家权力没有生成的可能性或者必要性;而当自由竞争进一步加剧以至于产生社会无序时,其所带来的物质财富的增值,不足以补偿其自身所导致的物质财富的耗损,从而在根本上伤及个人利益,进而生成国家权力来限制竞争、消除无序就势在必行。按照“法权”理论,新生成的国家权力必然需要一定的物质财富作为支撑,而在特定历史阶段下,社会物质财富的总量是相对恒定的,新生成的权力占用了一定的物质财富,必然会相应地削减支撑公民权利的物质财富,原先的法权结构因此而得以调整,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力的生成以及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经过调整而形成的新法权结构也并非一成不变,因为调整的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和发展社会整体利益,一旦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实现,社会物质财富就会进一步丰富,法权的总量得到了提升,进而在权利和权力之间进行再分配,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对权利与权力各自范围的适当调整,如此周而复始,我们可以从中清晰地观察到权力生成与调整的动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