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合宪性审查的基准

第二节 宏观调控行为合宪性审查的基准

如上文所述,宏观调控权可以对经济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但后者作为基本权利则内在地要求对前者进行相应的反限制。一般而言,权利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自由权与平等权。前者主要考虑享有该权利的主体,以及国家或社会对个人享有这种权利而承担的责任;后者则主要考虑个体与个体之间在权利分配和保障上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是否具有合理性。平等权并非自由权之外的“额外”权利,而是对权利保障的一种要求。任何一种宪法或者法律承认的权利都有“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两种保障方式。前者旨在防止权利本身被国家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后者意在防止个体权利受到不平等地保障或者限制。具体到经济自由,一方面宏观调控权直接对经济自由形成了限制或者剥夺,这就涉及这种限制或者剥夺是否正当,即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问题;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主体往往会采取归类的方式,对经济自由进行不同的限制和保护,这就涉及经济自由的平等保护问题。因此,对宏观调控权的审查应当符合两个方面的要求,即对经济自由限制的正当程序基准和对经济自由限制的平等保护基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