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第六章 宏观调控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说:“假如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假如由天使来统治人类,就不需要对政府进行任何外在或者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首先必须使得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要使得政府能够自己控制自己。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控制政府的首要办法,但是经验教导人类说,还必须要有辅助性的预防办法。”[1]这一著名的论断以人性的不可信任作为基点,深刻地揭示了从内部与外部对公共权力进行控制的必要性。有鉴于此,纵然宏观调控权的存在有着足够的正当性,也丝毫不能否定对其进行适当控制的必要性。进一步而言,对宏观调控权所进行的控制,除了前一章所讨论的程序性控制以外,从社会成员实体权利保障的角度切入确定宏观调控权的深度和广度,是控制宏观调控权的另一条重要的路径。这些实体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宏观调控权的限制,客观地在另一个方向上为宏观调控权划定了边界,这正是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中心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同时,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客观条件亦日益成熟。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此举表明合宪性审查工作已经进入顶层设计的视野。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下设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18]11号)决定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其职能之一就是推进合宪性审查。此举表明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2018年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主抓宏观调控的国家发改委的多项职责予以调整。此举表明宏观调控的规范性已经受到且必将益发受到广泛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