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入宪的立法例
按照上述原则和标准进行梳理,世界各国宪法中宏观调控规范的大致分布情况和具体表达模式如下。
(一)宏观调控入宪的基本情况
总体来看,在笔者所统计的193个国家的宪法文本中,按照上述遴选标准,共有57个国家在宪法中直观地规定了宏观调控。[88]其中,非洲有18个国家,分别是:阿尔及利亚(1996)、安哥拉(2010)、布基纳法索(1991)、赤道几内亚(1982)、佛得角(1992)、冈比亚(1996)、加纳(1992)、科特迪瓦(2000)、马达加斯加(2010)、马里(1992)、毛里塔尼亚(1991)、莫桑比克(2004)、纳米比亚(1990)、南苏丹(2011)、尼日尔(2010)、尼日利亚(1999)、斯威士兰(2005)、索马里(1960)。亚洲有12个国家,分别是:阿曼(1996)、韩国(1988)、吉尔吉斯斯坦(2010)、柬埔寨(1993)、卡塔尔(2003)、科威特(1962)、老挝(1991)、蒙古国(1992)、缅甸(2011)、斯里兰卡(1978)、越南(1992)、中国(1993)。美洲有9个国家,分别是:巴拉圭(1992)、巴拿马(1972)、巴西(1988)、秘鲁(1993)、玻利维亚(2009)、多米尼加(2010)、哥伦比亚(1991)、萨尔瓦多(1983)、委内瑞拉(1999)。欧洲有18个国家,分别是:阿尔巴尼亚(1998)、安道尔(1993)、白俄罗斯(1994)、丹麦(1953)、德国(1949)、黑山(2007)、克罗地亚(1990)、立陶宛(1992)、罗马尼亚(1991)、马其顿(1991)、摩尔多瓦(1994)、葡萄牙(1976)、瑞士(1999)、塞尔维亚(2006)、圣马力诺(1974)、斯洛伐克(1992)、西班牙(1978)、意大利(1948)。大洋洲的统计结果为零。
(二)宏观调控入宪的文本分析
具体来看,各国宪法文本中有关宏观调控的具体规定迥然有别,经过对初步筛选出来的57部宪法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分析,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表达模式。
一是明确规定宏观调控的模式,即宪法在规定市场经济或者经济自由的基础上,规定国家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当然其未必直接用“宏观调控”这一表达。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多达27个,分别是:安哥拉、冈比亚、加纳、莫桑比克、南苏丹、尼日尔、尼日利亚、斯威士兰、中国、韩国、老挝、蒙古国、缅甸、斯里兰卡、越南、巴拉圭、巴拿马、巴西、秘鲁、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白俄罗斯、克罗地亚、立陶宛、摩尔多瓦、瑞士、意大利。(https://www.daowen.com)
这种模式又有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类是直接规定国家有权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如《安哥拉共和国宪法》第89条规定:“1.经济活动的组织和调控应保证整体经济权利和自由,尊重劳动、人格和社会正义,并遵循下列基本原则:(a)依据宪法和法律,国家是经济运行的监管者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调控者。”又如《大韩民国宪法》第119条规定:“②国家维护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和稳定,维持适当的收入分配,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量的滥用,为通过经济主体间的协调从而实现经济民主化,可对经济进行调控。”第二类是规定国家有权对经济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可以当然地被认为包括了宏观调控。如《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规制经济活动,以使其为人民的公共福利服务。”又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通过法律、计划和政策管理国民经济;在各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责任分工和分级管理;个人、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协调。”第三类是规定法律设定宏观调控措施,意指宏观调控应当以法律形式实施。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1条:“法律应规定适当的计划和控制,以便引导和协调公共和私人的经济活动朝着社会目标前进。”
二是“经济自由+限制”模式,即宪法规定保障经济自由,但国家可以对其加以限制。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共23个,数量仅次于第一种模式。主要包括:阿尔及利亚、布基纳法索、佛得角、科特迪瓦、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纳米比亚、索马里、阿曼、吉尔吉斯斯坦、卡塔尔、玻利维亚、哥伦比亚、萨尔瓦多、阿尔巴尼亚、丹麦、黑山、马其顿、塞尔维亚、圣马力诺、斯洛伐克、西班牙。
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规定经济自由以法律为限,从而法律成为规定宏观调控的依据。如《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保护贸易和工业自由。该项自由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又如《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第308条规定:“……2.保障企业自由和企业活动的充分进行,并予以必要的法律调控。”再如《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55条:“二、斯洛伐克共和国保护和推动经济竞争。具体细则由法律规定。”第二类是规定经济自由以公共利益为界,公共利益据此可以成为对经济自由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如《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在尊重普遍利益、公共秩序、公共福祉和环境的界限内保障营业自由。”又如《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只有为了保卫共和国,保护自然和生活环境或者公共健康,才能限制市场和企业的自由。”再如《西班牙王国宪法》第128条第2款:“承认经济活动中的公共主动性。基本资源或服务,特别是垄断部分受法律限制。在公共利益要求的情况下,可决定对企业进行干预。”第三类是规定经济自由以公共利益为界,并以法律形式予以限制,从实质和形式两个层面规定宏观调控的依据。如《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第11条规定:“三、对经济活动自由的限制仅可以由法律规定并基于重要的公共理由。”
三是“市场经济+限制”模式,即宪法规定坚持市场经济,但国家可以对其加以限制。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为数不多,总共有4个,分别是:赤道几内亚、柬埔寨、安道尔和德国。
这种模式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规定实行市场经济,同时规定法律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宪法授权法律设定宏观调控。如《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基本法》第26条规定:“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经济体制遵守自由市场和自由企业的原则。法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行使这些自由的方式。”又如《柬埔寨王国宪法》第56条规定:“柬埔寨王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活动由法律规定。”第二类是规定实行市场经济,并直接规定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干预。如《安道尔公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为在市场经济框架内推动社会平衡发展和普遍福利,国家可对经济体系、商业组织、工作组织和财政组织进行干预。”
四是未型化的几种规定。在剩下的3个国家的宪法中,相关规定不能对应列入上述三种模式,但是我们从其内容来看,可以直观地看到其对宏观调控的认可。如《科威特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社会公正,其支柱是公私活动间公正的合作,其目标是实现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公民富裕的实现,以上均应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实现。”又如《罗马尼亚宪法》第135条:“b)保护国家在经济、财政、货币流动方面的利益。”再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90条规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应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协调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