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
2026年02月20日
四、小结
宏观调控入宪的意义在于,从宪法上确认了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拥有宏观调控这项经济职能,进而这项经济职能赖以为继的宏观调控权获得了宪法上的正当性。宏观调控权对应于宏观调控这项经济职能,属于一个“权力束”,不能简单地将其与以权力分工制约为目的的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对号入座。其除了不属于监察权和司法权之外,客观上需要以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形式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配,才能实现其运行的法治化,但不能就此说宏观调控权属于立法权或者行政权。当然,更不能说这是区别于传统“三权”的“第四种权力”,传统“三权”是以权力主体及相互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而宏观调控权则是以国家职能为标准的归类,如果认为其是“第四种权力”,那么对应国家微观规制职能的经济规制权是不是要成为“第五种权力”呢?如此这般,国家权力种类无穷尽矣,分类也就失去了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