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上宏观调控的规范内涵

第二章 我国宪法上宏观调控的规范内涵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1]我们在上一章中论证了宏观调控生成的正当性,但并未对其中的核心概念“宏观调控”给出确切的定义。这是因为相关论证是从国家与市场、权利与权力以及宪法发展史等宏观层面展开的,只需将宏观调控笼统地定位为限制经济自由的一种国家权力即可。然而,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若要有效地发挥其指引、预测、强制、评价、教育等规范作用,就必须明确该规范所包含的每个概念所表达的确切含义。我们对宏观调控的认识主要还是借用经济学概念,经济法学界在这方面虽然作了有益的学术努力[2],但尚未实现对经济学的超越,起码没有形成高度的共识,无法为宏观调控实践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以至于“宏观调控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3]。有鉴于此,本章着重讨论我国宪法中“宏观调控”的规范内涵。然而,宏观调控虽然已经被写入我国宪法文本经年,成为一个地地道道的宪法概念,但由于宪法条文的高度原则性和抽象性,故宏观调控在宪法文本中并未得到明确界定。因此,我们必须借助一定的宪法解释技术来阐明宏观调控的规范内涵。考虑到“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做它的出发点”[4],同时,从宏观调控概念产生的历史脉络来看,其首先出现在经济学理论层面和经济管理的实践层面,然后才进入宪法规范层面,因此,笔者下文将按照从经济学理论到经济管理实践再到宪法规范的顺序,逐层揭示宏观调控这个模糊概念的基本含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