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运行中公众的程序性权利
在权力和权利的互动关系中,权利一般处于被动地位而相对弱势,正当程序机制的处理方式是赋予权利主体相应的程序权利,尽可能促使其与被课予程序义务的权力主体实现法律地位上的大致平衡,宏观调控程序亦然。
(一)宏观调控运行中的公众参与权
社会公众在宏观调控运行中的程序性权利可以集中概括为程序参与权。“宏观调控涉及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唯有通过各种利益沟通的方式,充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实现各种利益之间的‘均衡’,以保证调控的公共理性。”[32]社会公众的参与权是这种利益沟通的关键所在,其在技术上有助于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全面获得各方面的信息,倾听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在价值上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实现决策的民主性。有鉴于此,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其中,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顺应了开放式决策的要求,旨在改变传统决策主体一元化、公众只能消极被动地接受决策结果的局面,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成为决策的参与者。
(二)公众参与的代表机制
为保障宏观调控权运行中公众的参与权,首要之务是确立有效的利益代表机制。因为宏观调控涉及面广,故而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宏观决策程序,吸收其参与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实乃公众参与决策的题中之义。但是,宏观调控往往基于市场经济形势的迫切需要,调控主体不可能无限期地坐等社会公众的反应。换而言之,从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和效果来看,客观上社会公众不可能全部直接地参与到宏观调控的决策过程当中来,必须借助适当的代表机制来实现参与的有效性。为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诸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组织等各种社会组织作为相关利益团体代表者的法律地位,以及具体决策过程中不同利益团体代表者的遴选程序,以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的代表性,从而在根本上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的有效性。[33]
(三)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https://www.daowen.com)
宏观调控主体保障社会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包括开展民意调查、调研走访、公布征求意见稿以及召开代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不同形式。其中,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听证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形式。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过程中应听取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公开地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听证程序的内在机理发源于普通法中自然正义原则所倡导的听取争议双方意见的要求。其最初作为法定程序仅适用于司法审判活动,即所谓“司法听证”。后来其应用范围逐步得以扩张,被引进公共决策领域,成为更具广泛意义的“决策听证”。决策听证主要指,决策主体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团体代表的意见,尤其是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宏观调控决策属于一项重要的公共决策行为,自然能够也应当引入听证程序。
(四)公众参与法制化的路径选择
从宏观调控运行中公众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的立法进程来看,考虑到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建设薄弱的客观现实,可以先由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定程序之外创制非正式程序,用以听取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见,并进行相应的协商;待条件成熟时再将这些做法规范化、法制化,将其作为一种法定的参与程序固定下来,甚至建立类似法国“现代化委员会”的宏观调控民主参与机构。[34]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非正式程序应当与既有宏观调控程序规范的主要形式即内部程序相区分。所谓宏观调控内部程序是指宏观调控主体内部的工作程序,不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参与,表现形式以内部的请示和报告为主。宏观调控程序既包括内部程序,又包括外部程序,前者甚至占有较大的比例,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中就有大量的内部性程序规定。这些内部程序是包括宏观调控权在内的公共权力运行所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其一般都是以非法定程序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往往容易把它等同于非法定程序。我们这里所说的宏观调控公众参与程序立法宜采取由非法定程序向法定程序逐步推进的立法路线,主要是期待通过非法定程序的实践探索为其法制化积累经验,属于一种策略性的安排,并非是要将这些程序内部化。相反,内部决策程序外部化、民主化、规范化才是现代化决策的主流趋势。事实上,我国宏观调控权运行的程序最为人所诟病的就是非制度化,其症结就在于将内部程序与非法定程序相混同。其一方面认为内部程序不需要制度化,内部程序规范仅仅以规范性文件甚至惯例的形式存在,而没有必要上升为法律,从而导致程序规范的刚性约束不足以及可操作性欠缺;另一方面认为非法定化的宏观调控程序属于内部程序,从而造成宏观调控更多地强调和依仗官僚精英和知识精英的主导作用,“在议程设置模式和公众参与方面,‘主动模式’仍然占据主流而公众参与略显不足”[35]。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注意区分宏观调控的内部程序和非法定程序之间的不同,并且把握好内部程序外部化和非法定程序法定化的总体趋势,不断完善宏观调控运行中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