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入宪的正当性

第一章 宏观调控入宪的正当性

由于各自对宪法概念的界定秉持不同标准,学界关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聚讼纷纭。但是,各界可以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立宪主义的宪法概念滥觞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是行为的先导,风起云涌的资产阶级革命背后的思想动机之一就是,打破对商品经济活动形成强制和束缚的封建专制制度,并建立以自由竞争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一思想动机投影到宪法领域就表现为,催生了以规范国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己任的立宪主义宪法理念和制度,拉开了近代宪法的历史序幕。作为资产阶级孜孜以求的一项重要权利,经济自由与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一起被近代宪法确立为三大自由,从而在制度层面构筑起抵御国家公共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坚固篱笆。至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现在可以自由发展了”[1]。然而,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应当拒国家公共权力于千里之外,这一基于苦涩的成长经历而形成的理念逐渐遭遇挑战,第一个挑战即为20世纪以来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出现。虽然宏观调控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概念,但是其所表达的含义却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即国家不再对商品经济活动袖手旁观,而是予以积极主动的干预。但是,在市场经济已经运行了数百年的情况下,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权并非不证自明。虽然既有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缺乏公认的论证框架,所以相互之间往往难以在一个层面上形成有效的交锋和交流。[2]笔者认为在宪法层面论证其正当性需要系统地回答以下一系列问题,即国家宏观调控的生成主要基于怎样的客观事实,遵循怎样的法理逻辑,反映了怎样的宪法变迁过程以及在各国宪法文本中处于怎样的状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