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对宏观调控权进行实体性审查,应当确立两项审查基准:一是经济自由限制的正当程序,即限制经济自由的目的应当是维护经济总量平衡这一公共利益;限制经济自由的形式应当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限制经济自由的手段应当是能够实现调控目的的,是各种手段中对经济自由损害最小的,且对经济自由的损害小于宏观调控所实现的利益。二是经济自由限制的平等保护,即宏观调控措施中倘若使用了分类技术,那么该分类的目的和手段必须是合理的,并且分类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