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模式
从世界范围内看,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边界问题上,主要有所谓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种模式,各自又有若干不同做法:在采取联邦制的国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宪法对联邦权力进行列举,对地方权力进行概括或保留,如美国、瑞士、德国等;也有采用双方列举的,未列举的权力由联邦保留,如加拿大。第二种是联邦权力以宪法列举为限,其余列举和未列举的权力均属于地方,如南斯拉夫。第三种是用宪法附表的方式较为详尽地划分联邦与成员单位的权限,未明确列举的剩余权力属于联邦,比如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在采取单一制的国家中,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权限的划分比较简单,地方国家机关只能管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或者中央国家机关以其他形式授予它管辖的事项,其他应当或者可以由国家管理的事项全部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即使是地方的法定职权,中央也可以通过修宪和修改法律的方式来改变或者剥夺。其中,维护和调控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统一等方面的职权一般都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专有权的范围。(https://www.daowen.com)
就我国而言,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宪法的上述条款表明,我国实际上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从具体内容上看包括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三种实践模式,其中第一种居于主导地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