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纵向配置诸说
笔者在前文绪论中文献综述部分指出,对于国家宏观调控权在纵向上的配置,学界有中央垄断说、中央与地方共享说、复合主体说。[10]鉴于复合主体说中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属性,及其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属于纵向关系尚存争议,我们姑且将其排除出宏观调控权纵向配置的讨论范围,这里仅就前两种观点予以探讨。具体而言,这两种观点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有研究者基于宏观调控的概念和调控对象,强调应当由中央国家机关垄断宏观调控权,而地方国家机关不享有宏观调控权。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能力把握经济总量运行的情况和要求,进而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来克服总量失衡,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同时,宏观调控应当属于中央级次的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政权提供。换而言之,“宏观调控的主体应当是国家,应当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而不是基层的政权机构,否则就不能说是‘宏观’调控”[11]。
第二,有研究者从分权制衡的宪法理念出发,认为应当将中央政府的权力和地方政府的权力作有效的区分。与之相应,宏观调控权也应当在中央和地方进行合理的划分,且在划分中应当尊重地方自主权,坚持“剩余权力归地方”原则,授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调控权,以便在其管辖范围内调控关涉整体国民经济的事务。[12]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发展模式差异明显,加之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而导致市场经济尚未完善,因此,中央政府客观上也不可能独揽一国之全部宏观调控权。此外,“地方政府部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宏观调控决策,在事实上成为享有部分宏观调控权的主体”[13]。(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有研究者主张应当采取狭义的宏观调控权概念,即将宏观调控权定位为一种决策行为,而不包括执行行为。这样使得决策与执行分离,将宏观调控权的执行看作一个独立的系统,进而认为宏观调控权应当配置给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而地方国家机关不得享有宏观调控权。[14]
第四,有研究者主张从集权与分权两个角度去配置宏观调控权,即宏观调控决策权坚持权力集中原则,统一交给中央国家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被授予宏观调控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由中央政府和省级地方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行使。[15]
上述第一种观点主张宏观调控权应当由中央垄断,第二种观点则争锋相对地主张中央和地方应当共享宏观调控权。虽然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是两者内在的逻辑其实是一致的,即中央垄断宏观调控权。因为第一种观点显然不否认中央国家机关作出宏观调控决策之后,仍然需要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来具体执行。然而,如果因此认为地方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宏观调控权,那么讨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划分就没有太多必要了,因为貌似不需要地方执行的中央权力十分罕见。正是基于这一点,第三种观点干脆将宏观调控决策和宏观调控执行予以分离,将宏观调控决策权视为宏观调控权的内容,而将宏观调控的执行权视作一个单独的系统另作他论,这就使得关于宏观调控权纵向配置的讨论更加纯粹,更能逼近问题的核心。当然,第四种观点其实属于一种折中的观点,其与第三种观点都认识到了宏观调控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不同形态,其区别在于对宏观调控权的界定不同:如果宏观调控不包括执行,则与第三种观点相同;如果宏观调控包括执行,则与第二种观点部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