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的严格保障阶段
美国宪法由于条文简约,许多权利的保障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对“州际贸易”“正当法律程序”等含义宽泛的宪法概念进行解释而逐步衍生出来的。其中,对经济自由的保障主要也是从上述两个角度切入的。
19世纪后期,现代工业迅猛发展,客观上需要国家对经济事务进行相应的干预,事实上国家也通过立法来积极干预经济生活。然而,与经济和社会一日千里的发展不同,美国宪法文本依然是一个世纪之前的文字和结构,对社会变化沉默以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靠宪法解释对立法干预经济自由作出回应。但是,宪法解释却受制于解释者对宪法精神的理解,而作为宪法解释者的联邦最高法院却抱持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契约自由”思想,通过对联邦州际贸易权的从严解释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绝对化理解,在一系列案件中推翻了联邦对经济的诸多调控立法。
(一)从严解释联邦的“州际贸易权”
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政府的“州际贸易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宪法基础。但是在“新政”之前,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对“州际贸易”的范围进行狭义解释,强调所涉事项必须和州际贸易具有直接相关性,而不能扩展到州际贸易开始之前或者结束之后,法院还进一步将“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生产”和“制造”这两个概念作出明确的区分,要求州际贸易必须和各州贸易直接相关,包括买卖和运输这些直接附属于商品的事项,但不包括将原材料生产加工成为成品的制造过程。[2]不仅如此,法院甚至要求调控贸易必须属于国会的真实目的,即州际贸易不能成为政府完成某一未得到宪法明确授权的调控目的的手段。比如,在1918年“禁止童工案”[3]中,国会颁布法案规定雇用14岁以下童工的工厂不得通过州际贸易运输其产品。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法案的真实目的不在于禁止产品运输,而在于确定工厂雇工的最低年龄,但是这并没有获得宪法授权,从而宣布相关法案违宪。这样一来,联邦政府的州际贸易权就被极大地限缩了。联邦最高法院一直秉持这种保守态度,以致于在1935年的“谢克特家禽案”中认为工人的工资和工时对州际贸易缺乏“直接影响”,而宣布罗斯福政府的核心政策,即全国工业恢复法案违宪。综上所述,在“新政”之前,联邦政府的州际贸易权被限定在有限的范围之内。与之相应,公民的经济自由就较少受到政府的干预。换而言之,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严格解释联邦政府的州际贸易权,进而质疑联邦相关立法的合宪性,从而产生了保障公民经济自由的客观结果。(https://www.daowen.com)
(二)绝对化地解释“正当程序”
就经济自由本身而言,其主要是通过对正当程序的解释而予以保障的。具体而言,将经济自由视为受到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所特别保护的“自由”或者“财产”[4],并以此来禁止立法机构对经济领域的干预。在具有标杆意义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5]中,纽约州的劳动法规定了面包店工人的最高工时。因违反此规定而受罚的洛克纳将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主张纽约州限制工时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契约自由”,最后联邦最高法院宣告相关立法违宪。该案代表了联邦最高法院自19世纪末期一直延续到1937年的司法态度,这一段时期也被称为联邦最高法院的“洛克纳时代”。上述时期内,联邦最高法院一度以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为由,将国会制定的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童工管制等众多法案判决违宪,其核心理由是经济自由属于受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自由”或“财产”。即使联邦或各州的相关立法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法院也可能以它们在内容上违反宪法或者自然法的普遍原理为由,而判决相关立法违宪。
总体而言,在1937年罗斯福总统提出“法院填塞”计划之前,联邦最高法院秉持自由资本主义的传统理念,一方面对联邦政府的“州际贸易权”作了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通过“经济正当程序”对经济自由给予了高度的保护,相应地推翻了国会的大量经济立法,事实上站在了“新政”对立面,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坚定反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