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主体的主要程序义务

二、宏观调控主体的主要程序义务

公共权力的运行一般带有主动性和支配性,故正当程序对权力的规范作用一般是通过设定权力主体的程序义务来实现的,宏观调控程序亦然。

(一)宏观调控主体的公开义务

宏观调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权力,而且还具有高度的裁量特性,进而其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是超乎想象的。因此,如何预防控制宏观调控权的滥用以实现其初衷,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正如王名扬先生所言:“公开原则是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最有效的武器。”[30]可见,通过公开程序将宏观调控权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是宏观调控权法治化的题中之义。同时,公开程序也是公众参与宏观调控权运行,行使其他程序权利的基本前提。综上,宏观调控权运行程序规范建设的首要内容是公开程序制度,以实现宏观调控权运行的公开化。笔者认为,宏观调控公开程序的具体设计,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模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模式。

1.宏观调控的主动公开程序。鉴于宏观调控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且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故而主动公开应当是宏观调控的主要公开模式。在主动公开程序中应当明确:①公开的主体。一般而言,具体行使宏观调控权的主体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如果是不同宏观调控主体共同产生的信息,应当由相关主体共同公布,也可以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布。②公布的内容。宏观调控权运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宏观调控决策事先的启动、事中的展开和最终的决定等整个过程,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一律公开透明。[31]诸如宏观调控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宏观调控决策的草案、政府预算明细、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建议书、会议纪要、决策参考资料、专家论证报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原则上均应向社会公开。③公开的形式。一般应当按照法定的形式公布,以确保公开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比如,最终以立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宏观调控,应当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当然,对于宏观调控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没有必要达到这种要求,但具体的形式应当在宏观调控程序立法中予以明确。④公开的载体。已经有法定载体的,按照法定载体公布。比如,最终以立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宏观调控,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对于宏观调控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可以通过官方公报、官方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⑤公布的时限。应当明确规定宏观调控决策信息,特别是过程性的信息,在形成之后的多长时间内必须予以公布,以保证社会公众及时知晓。(https://www.daowen.com)

2.宏观调控的依申请公开程序。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宏观调控应当以主动公开为主,所以宏观调控的依申请公开应当作为一种补充形式,承担对主动公开的查漏补缺功能,以防止宏观调控主体故意忽略或者无意忽视某些信息的公开。宏观调控程序立法应当对社会公众申请公开宏观调控信息所需要的申请材料、材料的审查、相关信息的审核以及答复的内容、期限、形式等程序问题一一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宏观调控主体的说明理由义务

作为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一种公共权力,宏观调控权必然对社会公众的经济自由产生影响,并且有被滥用的极大可能。通过说明理由,一方面避免社会公众成为宏观调控权的消极承受者,契合了公民主体意识勃兴和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宏观调控主体事先主动反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尽可能地压缩恣意的空间。同时,宏观调控的特定领域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比如货币政策的制定就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技术作业,往往只能由相关专家来处理,而普通社会公众一般不具有相应的知识储备,故而必须通过说明理由来尽可能弥合专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专业鸿沟,从而取得最大限度的社会共识。此外,宏观调控权的运行是一项综合性决策过程,这个过程涉及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经济规律等多重因素,即使是相关专家也可能存在特定的信息不对称、不熟悉跨专业领域等问题,进而导致其无法全面了解影响宏观调控决策的各项客观因素。

综上所述,在行使宏观调控权过程中,宏观调控主体负有说明理由的程序义务,应依法将行使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标准、条件、取舍的理由及结果等方面内容向社会公众作出充分的说明,让后者既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做到以理服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当包括宏观调控主体是如何处理决策过程中各方所提出的意见的,从而对社会公众的参与予以积极的反馈,以此来避免社会公众参与程序流于形式、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