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三、小结

我国宪法上的宏观调控条款具有基本国策的属性,既为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经济职能划定了边界,也为市场主体评价国家经济职能的运行提供了标准。进一步而言,宏观调控条款作为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对国家权力具有拘束力,其效力类型属于宪法委托,即要求国家通过积极立法来具体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并为宏观调控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据。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作为基本国策,其拘束力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基本国策本身的政治性和灵活性,虽然不排除根据宪法权利或者宪法原则对国家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但是其司宪适用的程度较低,故而主要仰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自律性,依靠社会施加的压力来保障。[15]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我们分析我国宏观调控条款长期以来没有得到重视的切入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