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自由的宪法保障及限度:以美国为例

第一节 经济自由的宪法保障及限度:以美国为例

正如前文所言,经济自由与精神自由、人身自由是近代立宪主义的根基,加之近代宪法总体上确立的是一种消极的“夜警”式的政府体制,国家在客观上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对经济自由进行干预。所以,在各国宪法中甚至没有对经济自由进行明确的规定,即使有也是对经济自由下游的竞争自由、契约自由、经营自由、价格自由、择业自由、贸易自由、金融自由等自由的规定,因为对经济自由的保障可以说是毋庸赘言的。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了20世纪初期,直至随着经济大萧条而来的对政府职能的反思,才逐步得以转变。由于美国作为市场经济先发国家,其宪法保障经济自由的传统悠久,同时,宏观调控又被普遍认为滥觞于20世纪前期的罗斯福“新政”,因此,美国对经济自由保障的历史和具体态度,能够为我们展示市场经济先发国家对经济自由保障的一般状况和基本趋势。下面我们以美国宪法实践中对经济自由保障程度的演进过程,来说明经济自由保障的宪法基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