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实施的基本问题

第三章 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实施的基本问题

为了顺应中共中央提出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我国在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提出要实行市场经济以及完善宏观调控。毋庸讳言,这属于一项重大的政治决断和宪法变迁,对中国社会必将且已经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这一点恐怕还没有得到国人,尤其是政府的足够重视”[1],相关修正案尚且停留在宣示层面。这不仅因为我国宪法实施机制的不完善而导致相关修正案被束之高阁;更因为我国宪法解释机制的不健全而导致宏观调控条款模糊不清,自身尚且无法凝聚基本的社会共识,更遑论为宏观调控行为提供确切指引。一个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宏观调控一直都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各界对我国已进行的数轮宏观调控实践的评价可谓毁誉参半。例如,2004年5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访华时,认为中国出台的这么多调控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2]有鉴于此,笔者拟在这部分先就我国宪法上的宏观调控条款本身的属性和结构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再讨论其实施的基本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