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实施的原则
宪法本身蕴含着社会共同体对国家治理的基本共识,这些共识就成为宪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从国际视角来看,各国宪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基于各自不同的国情而千差万别。但从总体来看,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大致上均为当代绝大多数国家宪法所认可。我国宪法亦然。[53]我国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的实施当然应遵循上述原则;同时,结合该条款自身的特点,笔者将其实施的具体原则归纳为经济自由原则和经济民主原则,并分述如下:
(一)经济自由原则
所谓经济自由原则是指,在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的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该条款存在的根本目的归根结底在于保障经济自由。经济自由被认为是基本人权之一,而保障基本人权是世界各国宪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内容。虽然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的实施,所涉及的核心内容是宏观调控权的运用,但是宏观调控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舍此将会退变为计划经济下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这一点在我国宪法文本上是一目了然的,宏观调控条款所承接的就是市场经济条款,而市场经济条款的规范内涵实际上就是保障经济自由。宏观调控权表面上对经济自由构成了限制,但这种限制一则不能任意而行,二则最终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即宏观调控权自身并非目的。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基本经济权利实证宪法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目标就是检验国家的经济制度、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行政行为是否侵害到个体合法的基本经济权利”[54]。显然,宏观调控也是上述实证宪法学需要检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设计与安排,应当为公民经济自由的实现服务,而不是简单地为国家干预经济服务。否则,该条款的目的必将落空,进而沦为阻碍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绊脚石。此外,从纵向比较来看,我国宪法的这一授权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作出的,按照公共权力运作的“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一原则,该授权行为实质上是对之前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家对经济全面干预权的一次系统性瘦身。因此,授予国家宏观调控权这一行为本身在客观上已经内含了对经济自由的尊重和保障。
(二)经济民主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所谓经济民主原则是指,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实施过程中,应当对宏观调控权进行民主性控制。在现代法治社会,民主的制度产出主要是法律,对宏观调控权的民主性控制在制度层面首先体现为权自法出、职权法定。一般而言,由于经济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必须进行相机抉择,但是这并不是说宏观调控权因此可以法外运行。宏观调控权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均属于人民,而国家只是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者,由人民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宏观调控权,并通过法律对其作出具体规定;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并非无远弗届,宏观调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生成的初衷在于弥补市场机制拙于调节经济总量平衡之不足,其运行不能超越宪法与法律的授权范围。同时,在宏观调控权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同样应当导入民主机制。宏观调控仰仗人们对市场规律和国家职能的认识,“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由于市场与国家的关系更加复杂,选择不同的认识角度和标准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民主互动就成为公众正确解读并认同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基本路径”[55]。因此,在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建立健全公众的表达、参与机制,避免宏观调控成为国家的独角戏,以此来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强化调控行为的公共性,并获得足够的正当性。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之间的协调
在经济自由原则和经济民主原则之间,两者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倡导市场主体的首创性,后者强调社会的协调性;前者以个体分散决策为基础,后者以公共决策为基础;前者要求限制国家权力,后者要求在国家权力中注入更多的民主因子。但是,从根本上来看两者是一致的,经济民主本身就是一种自由;同时,经济民主确保经济自由不会受到国家权力的恣意干预。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多数主义的经济民主原则的确会发生压制、侵犯少数人经济自由的现象。但是,一方面如果不涉及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民主原则要求少数人的经济自由可以受到以法律为表现形式的多数主义的经济民主的限制,而这种限制本身存在宪法上的限制;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则要求对多数主义的经济民主进行合宪性审查。综上所述,在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围绕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两项原则,展开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两者相辅相成,经济自由规定了宏观调控的根本目的,而经济民主则规定了宏观调控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