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
将宏观调控权整体性地配置给中央国家机关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究竟如何配置呢?按照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央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四大类,即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国务院、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及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笔者在第三章中指出宏观调控权属于一个“权力束”,除了明显不属于监察权和司法权之外,客观上需要以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形式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配,才能实现其整体运行的法治化。下面我们就从我国宪法上权力分工的角度出发,具体讨论宏观调控权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配置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