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结

四、小结

宏观调控体系包含丰富的手段,宏观调控权则相应的属于一种“权力束”。在这个“权力束”中,不同的宏观调控权在横向分配上有不同要求。其中,就经济计划(规划)和国家预算而言,鉴于两者在整个国家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我国宪法已明确将其审查和批准权分配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将其编制和执行权分配给了国务院,核心则在于审查和批准权。虽然我国宪法未就除此之外的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法治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立法法有关法律保留原则的相关规定,由于其他宏观调控权涉及财政和金融的基本制度,故而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完成。如果确有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按照授权立法的相关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使后者取得相应宏观调控权。此外,对于经济计划(规划)、财政、货币等手段之外的宏观调控权的配置,也应该按照此处的论证步骤展开具体的分析。

【注释】

[1]所谓“一元”是指,我国作为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全国范围内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即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所谓“两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无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2]有研究者认为,由于我国地方各级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或者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特别是地方事实上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所以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既非联邦制,也非单一制。参见上官丕亮:《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践和理论误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笔者认为,基于各国实践的复杂性,很难说某一国家的结构形式属于纯粹的单一制或者联邦制。基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我们姑且将其视为单一制。

[3]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2013年11月12日通过)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一如既往地强调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4]甘阳:《走向“政治民族”》,《读书》2003年第4期。

[5]《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6]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六)领导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7]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11页。

[8]比如,新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规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中央裁定,已明确属于省以下的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省级政府裁定。”

[9]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页。

[10]此部分内容可以参考绪论中文献综述部分之“(六)关于宏观调控权的配置问题”中的讨论。这里对综述部分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归纳、分类和分析。

[11]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12]史际春、肖竹:《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13]张骏:《宏观调控权纵向配置研究——以房地产市场为视角》,《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14]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0页。(https://www.daowen.com)

[15]杨三正:《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论》,《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也有研究者笼统地认为宏观调控权应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行使。参见林兆龙:《宏观调控权若干基础问题探讨》,《理论观察》2008年第1期。

[16]史际春、肖竹:《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17]《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宪法》(美洲大洋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619页。

[18]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管理合众国与外国的、各州之间的以及与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参见《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宪法》(美洲大洋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616页。该条款是宏观调控等全国性管理权产生的宪法依据。“在20世纪30年代和随后的年代,贸易条款成为了全国性政府管理权的首要宪法基础。”[美]施密特、谢利、巴迪斯:《美国政府与政治》,梅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19]参见吴越:《宏观调控:宜政策化抑或制度化》,《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20]薄贵利:《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理论误区》,《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2期。

[21]在相关讨论中,有研究者进一步将宏观调控执行权分配给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然而,其对为何只在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的论证欠缺说服力。当然,这是宏观调控权纵向配置之外需要讨论的议题。参见杨三正:《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论》,《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22]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0页。

[23]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2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关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总安排,其中包括财政调控决策和金融调控决策等方面的内容;“国家预算”是关于中央经济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的基本计划,其内容也与财政调控决策密切相关。参见张辉:《论宏观经济调控权的构成与配置》,《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1期。

[25]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320页。

[26]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5—386页。

[27]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86页。

[28]即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宪法和法律”同时具备,因为授权立法毕竟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这种授权可以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法律背书”,从而上述行政法规与一般的行政法规也是有所区别的。

[29]徐澜波:《我国宏观调控权配置论辨正——兼论宏观调控手段体系的规范化》,《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

[30]按照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全国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加之宪法第62条兜底条款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我们可以认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的方式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