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计划(规划)和国家预算权的归属
2026年02月20日
二、经济计划(规划)和国家预算权的归属
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89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职权。其中,直接规定了全国人大负责“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外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负责“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而国务院则具体负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据此,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体系的一部分,[24]经济计划(规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其“编制和执行”则由国务院负责。从性质上看,这里的“审查和批准”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大事项决定权。[25]“编制和执行”中的“编制”是“审查和批准”的前期准备。在此之前的1975年宪法文本中使用的是“制定”一词,后来考虑到“制定是自己就可以定下来,这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家预算的权力就没有了”[26],故现行宪法将其改为“编制”,以此表明国务院只是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备选方案,而不具有终局性。从理论上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所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有批准与不批准两种可能。“执行”则是“审查和批准”的后续展开,这并非“审查和批准”本身,而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宏观调控决策之后的具体落实,故而“审查和批准”才是核心所在。换而言之,我国宪法已经明确地将经济计划(规划)和国家预算这两类宏观调控权保留给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