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的实施
2026年02月20日
第三节 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的实施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41]由此可见,法治价值的实现必须要确保立法能够切实得到社会成员的遵守,真正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施理所当然地成为在法的制定之外必须得到高度重视的问题,宪法的实施尤然。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又进一步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单从文本上看,我国现行宪法可以称得上是良法,但其中的规范大多尚停留在纸面上,迟迟未走进社会现实,未获得大家的普遍服从。具体到我国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其之所以长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正是因为其实施方面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