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的历史源流
2026年02月20日
二、正当程序的
历史源流
程序在以规范权力为己任的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是程序本身也有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并非所有的程序都对法治建设起正面作用,有些程序非但不能助益于规范权力的目的,反而可能成为权力达到更加不正当目的的手段。一言以蔽之,程序有正当与否的区分。在法治理念日益深化的过程中,正当程序已经成为权力行使的一项重要原则。一般而言,人类运用程序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首个宪法性文件《大宪章》[8],其精神实质就是通过程序对权力进行制约,保障权力作用对象的权利。但是,当时并没有提出“正当程序”的概念。正当程序这一概念正式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时代的《自由律》[9]。正当程序起初只运用于刑事诉讼,即要求采取正式起诉的方式,并要确保被告人能够接受陪审团的裁判。后来,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日扩大,要求但凡要剥夺个人某种利益时,必须保障其享有被告知的权利,以及陈述自己意见并被倾听的权利,进而逐步发展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一项根本原则。[10]与英国法治系出一脉的美国,其分权与制衡的法治理念,主要也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Frank-furter甚至说,“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守程序保障的历史”[11]。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权利法案》主要就是程序性规定,特别是明确提出了正当程序的概念。[12]到了20世纪初,正当程序的理念冲破法系的界限,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接受,并率先掀起了程序法典化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