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的范围: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控并重

三、宏观调控的范围: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控并重

就宏观调控的范围而言,中共中央权威文献中一般表述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大体平衡和结构的大体协调”[32],“宏观调控制度和手段比较健全,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较为灵敏有效”[33]。由此可见,在我国经济建设实践中,宏观调控的范围包括总量调控和结构性调控两大类。其中,结构性调控包括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产业结构、需求结构、投资消费结构、进出口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等不同方面。为了讨论便宜,笔者以作为结构调控之典型的产业结构调控为例展开讨论。所谓产业结构调控是指对国民经济各种产业部门之间及各产业部门内部不同层次之间的比例所进行的调整和控制。[34]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应当具有合理性,特别是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才能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

(一)结构调控说的提出

一般而言,人们当然地将总量调控视为宏观调控的范围,毕竟谈到宏观调控或者宏观经济学时,所言说的主题就是经济总量;但是,人们对结构性调控是否属于宏观调控的范围则有不同意见。传统观点认为产业结构问题实际上是资源配置的结果,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发形成的,故而不应属于宏观调控的范围。[35]但是,20世纪40年代以来形成的结构主义理论则认为,在市场经济欠发达的环境中,存在结构刚性和市场缺失的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弹性,价格的相对变动对资源重新配置的推动力是有限的,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均衡单纯地依靠市场尚且无法自动实现,从而市场无法结清,缺口不能填平。[36]换而言之,结构性供需失衡很可能是总量失衡的一个重要体现甚至肇因。此外,支持将产业结构纳入宏观调控范围的理论还有“市场失败理论”“后发优势理论”“边际费用递减理论”“机会导向理论”和“危机导向理论”等学说。[37]所以,对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将因市场机制不成熟而造成的产业结构性矛盾纳入到宏观调控的范围之内。就我国而言,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不仅存在一般性市场缺陷,还存在特殊性市场缺陷,即市场不发达性和不完善性,进而出现包括产业结构在内的结构问题在所难免。因此,在我国经济建设实践中,结构性调控历来都被视为一种宏观调控,这在学界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38]

事实上,即使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会对结构问题进行调控。以日本为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府通过广泛推行产业政策来解决结构失衡导致的总量问题。比如,为给各类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出台《企业合理化法》《中小企业法》等;为培育振兴基础薄弱的战略性产业,出台《机械工业振兴措施法》《汽车工业振兴法》等;为调整传统产业和衰退产业,出台《平稳调整产业法》。此外,日本政府还十分注重用产业政策来协调产业内部的企业关系。[39]再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作为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的典范,历来将产业结构视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较少运用产业政策,但是除了罗斯福“新政”时期颁布了《产业复兴法》之外,在二战之后还针对某些重点产业制定了特殊政策,尤其是为扶持小企业发展,美国制定了《小企业法》(1953年制定,1961年、1967年、1972年先后进行了修正)。(https://www.daowen.com)

(二)结构调控说的匡正

正如我们前文所揭示的,宏观调控的任务是解决总量问题,因此结构问题只有影响到或者可能影响到总量问题时,才应当纳入到宏观调控这一主题下讨论。比如,解决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矛盾的产业组织政策,即为此处典型的结构性问题之一,但是其显然属于我们前面讨论到的微观规制问题,很难纳入到宏观调控主题项之下。同时,按照对被调整对象影响的不同强度,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行政、信息指导措施,即通过提供长期经济展望、劝告以及其他信息,指导市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二是间接诱导措施,即以一定的财政、税收、金融、外贸、价格、政府采购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三是直接管制手段,即以允许、鼓励、限制、禁止等为实质,而采取配额、许可、对工资与价格进行直接控制等措施。[40]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对这些措施的选择有不同的偏好,但均将其定位为产业结构调整的手段。而对照我们前文讨论中始终强调的宏观调控的两个基本特征,即间接性和非强制性,我们发现产业结构调整并不完全符合宏观调控的要求。首先,就宏观调控的间接性而言,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中的直接控制措施显然不符合要求。其次,就宏观调控的非强制性而言,宏观调控措施虽对市场主体不具有强制性,但并非毫无强制性可言,起码对宏观调控的执行主体是具有强制性的[41],但是产业结构调整的第一类措施对任何主体均不产生强制性,充其量属于一种指导行为,故而两者也并非完全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不应该当然地将产业结构调整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两者比较合理的关系应当是,部分宏观调控措施,比如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可以用于产业结构调节。[42]如果此举还能够进一步影响到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此时结构性调控被总量调控所吸纳,而成为宏观调控范畴。[43]除此之外的产业结构调节不属于宏观调控范畴,其他的结构调控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