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的实施路径

二、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的实施路径

我国宪法实施有宪法遵守和宪法执行两种基本路径,宪法执行又有立法机关执行宪法和行政机关执行宪法两种具体方式,之所以仍然存在行政机关执行宪法的少数情况,正是因为立法机关执行宪法做得还不够。就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而言,其实施就应当更加重视立法机关执行的方式,除了前文提及的宏观调控条款作为基本国策条款,其效力类型属于宪法委托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首先,抛开宪法体制层面上司法机关是否可以执行宪法的争议不论,即使持肯定的观点,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也不具备通过司法机关来实施的技术条件。一般而言,司法机关将宪法适用于个案起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关宪法条款必须含义清晰、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法院必须有权解释宪法。以此对照,一方面,从宏观调控条款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所处的位置来看,其处于宪法的总纲部分。所谓宪法总纲是我国宪法结构的一种表述,虽然世界上其他国家不一定称其为总纲,但是类似内容在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中都有规定,当然总纲并非宪法的必备内容。总纲主要规定国家的性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根本原则,以及国家主权领土、宪法的效力、国际法的效力、对战争的态度等。从规范的形式来看,宪法总纲常常以条文的方式表述;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宪法总纲的规定往往表现出较强的原则性、概括性、纲领性等特征。因此,诸如宏观调控等位于我国宪法总纲部分的条款一般缺乏可操作性,不宜直接作为司法适用的依据。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的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50]相应的,我国宪法上的宏观调控条款也就不宜通过司法机关执行宪法这一路径进行实施。(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通过行政机关执行宪法的方式予以实施的空间不大。如前文所述,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符合行政法治要求的,该情形的存在主要根源于对行政机关的部分宪定职权未及时法制化。然而,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0年年底形成。可见,行政机关直接执行宪法的情形已经并将益发减少。具体到宏观调控条款的实施,就作为行政机关之一的国家主席而言,在我国宪法第80条和第81条对国家主席的授权事项中,并不包括有关实施宏观调控条款的内容。其中,可能与宏观调控相关的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权,也已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予以执行。因此,国家主席没有执行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的宪定职权。就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而言,在我国宪法第89条对国务院所作的授权中,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后者属于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但是,这并不属于国务院执行宪法,因为宪法第62条授权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可见,国务院是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宏观调控的决定,而非直接执行宪法。[51]当然,宪法第89条授权国务院“领导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据此,能否认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中的部分行为属于执行宏观调控条款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从应然的角度看,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就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即使由于客观原因缺少相关立法,国务院不得已作出此类行为,其合法性也是不无疑义的。退一步讲,即使这些行为客观上属于宏观调控,其执行得更多的应当被认为是宪法第89条,而不是宪法第15条规定的宏观调控条款。

最后,立法机关执行宪法是我国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实施的主要方式。虽然前文的论证表明,宪法授予国家的宏观调控权是整体意义的,具体运行时需要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作合理分工,但这并不是说宏观调控条款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相反,“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明确要求国家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完善宏观调控,这与我国宪法实施主要由立法机关执行宪法的体制相吻合。具体而言,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执行宪法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立法执行和监督执行。前者主要包括:直接就国家宏观调控进行一般立法和专门立法,对宏观调控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以及在为保障经济自由而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对宏观调控作出相关规定。此外,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国家或者地方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这些事项包括对法律的修改、补充、解释以及贯彻实施等法律问题,这种决定属于法律的一部分或者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52]因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宏观调控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也属于以立法来执行宪法的一种方式。后者主要包括:对宪法上宏观调控条款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自由的解释活动;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宏观调控的行政法规、决定及命令;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宏观调控的地方性法规与决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