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的宪法文本:对象与标准
在展开具体的梳理工作之前,笔者先作一个简要的说明:
首先,关于梳理的对象。笔者拟以中国检察出版社于2012年11月出版的《世界各国宪法》为基本素材,对收入其中的193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进行爬梳剔抉。这是国内最新出版的一部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成果,以此为据可以确保本研究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权威性。
其次,关于梳理的原则。考察宪法文本,一般包括考察其中的文字和文字背后的精神。但是,笔者此处的爬梳坚持直观性原则,即以文字表达的直接性、明白性为限,而不包括文字背后的精神。具体理由是,正如前文所述,宪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故而保障经济自由和适当限制经济自由的基本精神,总体上是贯穿现代各国宪法文本始终的。如果不坚持直观性原则,那么就会出现:一方面,这项爬梳工作的价值可能因此而大打折扣,我们完全可以不开展这项梳理工作就直接得出结论,即现代各国宪法文本中都有关于宏观调控的规定,起码在宪法精神上应当如此。因为根据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绝大多数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经济自由亦莫能外,其外在限制理当如影随形,作为外在限制之一的宏观调控据此即可取得合宪性。比如,《厄立特里亚国宪法》第21条规定:“每个公民均应享有自由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和追求生计的权利。”[75]《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障经济活动和企业家活动的自由。”[76]《土库曼斯坦宪法》第10条规定:“土库曼斯坦的经济建立在各项市场关系原则的基础之上。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型商业活动的发展。”[7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的经济,以发展市场关系为既定目标。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构成乌兹别克斯坦经济的基础。国家在考虑到消费者权利优先的情况下,保障经济活动自由、企业家活动自由和劳动自由,保障各种形式的权利平等,并为各种所有制形式提供法律保护。”[78]《波兰共和国宪法》第20条规定:“建立在经济活动自由、私有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对话和合作基础上的社会市场经济,是波兰共和国经济体系的基础。”[79]在上述国家的宪法文本中,除了申明保障经济自由之外,再没有其他有关市场经济和经济自由的任何规定,而根据权利必当受限制的基本原则,我们起码不能就此认为其否定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但是,如果将其作为宏观调控的宪法依据,那么一则会使以规范公共权力为使命的宪法成为形同虚设的“马其诺防线”,因为所有公共权力都完全可以根据类似的逻辑而轻而易举地取得合宪性。二则我们据此似乎可以认为,宏观调控在其产生之前的近代宪法中也具有合宪性,因为虽然近代宪法对自由有着近乎绝对的保障,但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又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这当然也为近代宪法所认同。这样一来,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划分岂非画蛇添足?三则将这种隐而未现的规范形态一并视为宏观调控的合宪性依据,既无助于在纵向上观察宏观调控在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中的生成过程,也无助于在横向上比较世界各国宪法对宏观调控的不同态度。
另一方面,这还会极大地增加这项爬梳工作的难度。现代国家普遍意识到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责任,在宪法文本中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相关的经济条款。单从数量上看,这些经济条款是海量的,如果不坚持直观性原则,那么本研究很难将这些规则全部收罗,更难以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再从内容上看,如果不坚持直观性原则,这些经济条款与宏观调控的关联度也难以把握。因为这需要各国宪法解释主体根据各国宪制进行解释才能明确,而这是笔者一时难以胜任的。比如,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被公认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滥觞与典范,但是其宪法文本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宏观调控。联邦的宏观调控权是根据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解释而来的。[80]正如我们后文会谈到的,对于“新政”中宏观调控措施的合宪性解释,即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变迁过程。如果不坚持直观性标准,而由笔者来解释该条款是否包含宏观调控,显然是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的。
最后,关于梳理的标准。由于表达习惯、立宪技术以及对相关概念内涵认识上的差异,我们会发现世界各国宪法中几乎很难直接找到宏观调控这种表达形式。鉴于市场经济、经济自由是宏观调控的前提性要求,因此笔者确立了以下几条梳理标准:(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宪法文本中直接表述宏观调控的情形。最为典型者即为我国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的“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二是宪法文本中对市场经济及其限制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当然,如果这种限制明确指市场经济国家基于一般经济职能和微观规制职能所作出的限制,就应当排除在外。前者比如,《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18条规定:“每个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贸易、商业、职业的资格的公民,有权进入任何合法的职业和专业,有权从事任何合法的贸易和商业。但是本条不禁止——第1项对贸易或职业进行许可制管理;或第2项基于自由竞争而对贸易、商业或工业进行管理……”[81]根据这项规定我们只能得出国家对经济活动具有一般经济职能,而无法解释出国家具有宏观调控职能。后者比如,《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2.阿塞拜疆国根据市场关系原则,创造条件以发展经济,保障企业家自由,在经济关系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82]《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一、保加利亚共和国的经济应当建立在自由经济的基础上。二、国家应当建立和保证为所有公民和法律实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平等的法律条件,防止滥用垄断地位和不正当竞争,并保护消费者。”[83]《爱尔兰宪法》第45条规定:“二、国家应当特别指导其政策,保护:……(三)自由竞争尤其不应导致生活必需品的所有和支配权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从而对公众造成损害。”[84]根据这些条款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国家可以对经济自由进行微观规制,很难解释出国家具有宏观调控职能。
三是宪法文本中有经济自由的规定,且明确对其作出限制的情形。正如我们前文所讨论的,虽然经济自由是近代宪法确立的三大自由之一,但是在宪法文本中往往很少直接出现经济自由的表述。一般而言,经济自由是一个权利束,其所涵盖的具体权利内容相当丰富,而且各界认识不一,所以笔者在梳理过程中坚持前文中有关经济自由的界定——经济活动的自由,按照直观性原则,将“贸易和工业自由”“经济活动自由”“经济自由主动权”“营业自由”“企业家活动的自由”“企业家精神的自由”等视同为经济自由。但是,如果限制经济自由的规定,仅仅针对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微观经济领域,则同样不视为宏观调控的依据。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4条规定:“1.每个人都有自由利用其能力和财产以从事企业家活动和未被法律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2.禁止从事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经济活动。”[85]《乌克兰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均有从事法律未予以禁止的企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国家保障维护企业经营活动的竞争。禁止在市场中滥用垄断地位,禁止非法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的种类和程度,由法律予以规定。”[86]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每个人都有自由从事企业家活动的权利,有利用自己的财产从事任何合法的企业家活动的权利。垄断活动,应当由法律予以调整和限制。禁止不正当竞争。”[87]上述条文中限制经济自由的规定,更主要的是国家微观经济规制职能的宪法依据,很难据此来解释宏观调控职能的合宪性。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直观性原则指导之下,笔者筛选出来的有关宏观调控的立法例,仅表明这些国家的宪法文本在形式上或者外观上有宏观调控的直接规定,而不能说除此之外的宪法文本中无法涵盖宏观调控,更不能说除此之外的国家不存在宏观调控实践,或者这种实践违宪。比如,日本就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国家的宏观调控权是比较宽泛的,但是按照前述直观性原则和标准,我们在其宪法当中并没有找到有关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当然,文本表达上直观性程度的高低在总体上代表了宪法对宏观调控正当性认可度的高低,所以按照上述原则筛选而得出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