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我军历史上第一部政治工作条例

二、《中国工农红军政治 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我军 历史上第一部政治工作条例

随着土地革命战争的发展,红军相继组织了军、军团、方面军。为了加强对红军政治工作的领导,克服政治工作系统中的不协调现象,以适应革命形势发展和战争的需要,中共中央参照苏联红军政治工作条例,总结3年来红军政治工作经验,于1930年11月或12月初制定并颁发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部政治工作条例。

《条例》统一规定了全国红军政治工作的组织和制度,明确了各级政治机关的职权、任务、工作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共分“总则”“条例”“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机关系统图”三大部分。其中“条例”部分有规范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指导员工作、政治委员工作、政治处工作、军师政治部工作、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工作、总政治部工作、党的连支部及团委工作、党务委员会工作、青年团工作9个暂行条例草案和《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机关及党部与地方党部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共十个条例草案组成。

《条例》明确规定了红军政治工作的任务和目的。指出:

中国红军为要完成其伟大的历史任务,须接受无产阶级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他不仅要完成中国工农民主革命的任务,同时还要成为创造并保卫社会主义的中坚。红军的政治工作就是要巩固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要使红军成为有力的工农革命的武装力量。

政治工作的目的是巩固红军的战斗力,红军的战斗力不仅是靠军事技术的条件来决定,最主要的是要靠他的阶级政治觉悟政治影响,发动广大工人农民,瓦解敌人军队,使广大的工农群众环绕于红军的周围。在红军中无论是政治的军事的和党的机关都是向这唯一的目的来进行工作。[2]

《条例》“总则”规定了政治机关和政治委员的设置。指出:

为加强无产阶级先锋队(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起见,在红军中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政治部及政治处),他是苏维埃政权的一部分,是党在红军中政治路线及纪律的执行者。”“红军中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是红军中政治指导者。[3]

《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

为直接指导并进行红军中党和政治工作及训练个别军人加强阶级的团结及共产主义教育起见,在团、师、军、独立营,独立作战的营以及红军直属机关学校内,任命最有阶级觉悟,最坚强最勇敢,并有政治教育工作经验的共产党员(最好是工人党员)为政治委员[4]

四个有关政治机关工作的条例草案规定:在团及独立营设立政治处,军、师及军区、集团军设立政治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总政治部。“工农红军总政治部是指导全国红军中党与政治工作的机关”,下设立组织处、调查统计处、宣传鼓动处、秘书处、出版处等部门。

《中国工农红军中党的连支部及团委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连队党支部“是党在红军中的基本单位组织,每连中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得成立支部”。

《中国工农红军青年团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红军中的青年团员是党与非党群众接近的链锁,同时又是红军中党之基本后备军”[5]。青年团的工作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并在政治机关和党的组织直接指导之下进行工作。

应该说,我军颁发的第一部政治工作条例草案,对加强红军政治工作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条例草案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首先,它脱离中国红军建设的实际,照搬了苏联红军政治工作条例的一些条文,不适当地扩大了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的权力。比如,条例规定,“政治委员不仅是苏维埃政权在红军中的政治代表,而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全权代表,他是代表政权及党的双重意义,执行党在红军政治路线及纪律的完全负责者”。并且规定,“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持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但必须立刻将争持的详细情形报告上级机关,在未得上级指示之前,须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同时军事指挥员有向上级申诉之权”;“在发现该部一切人员(由同级军事指挥员以至战斗员)有反革命或以破坏军队组织为目的的行动时,政治委员有执行革命法律之权,但必须即刻将事变经过报告上级机关。”[6]等等,这些规定把政治委员摆到了至高无上的位置,势必在政治委员与军事指挥员的关系上造成不应有的隔阂和矛盾。这种规定,加上条例草案中没有党委会工作条例,也没有提出由党委来统一领导和指挥部队一切工作这个根本问题,反而明确规定,“党在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指导之下进行工作”。[7]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用政治委员的个人领导代替了党委的集体领导,用政治委员制代替了我军在南昌起义开始就实行、古田会议决议规定并且一再得到中央肯定的党委制。条例草案确实反复强调了党对军队的领导,但是,这种领导是通过政治委员,而不是通过各级党委来实施的。这种领导制度的弊端在后来一些部队开展错误的“肃反”过程中体现得十分充分,给党和军队的建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与政治委员的地位相对应,政治机关的地位也不适当地被抬高了。条例草案规定,“团、营政治处须依照上级政治机关命令,与军事指挥员协商进行工作。”[8]从这条规定可见,政治机关和军事指挥员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古田会议决议确立的政治机关与军事机关是平行关系的概念。政治机关凌驾于军事机关之上,从某种程度来讲,政治机关地位也在军事指挥员之上。

另外,《条例草案》对于红军特别是毛泽东、朱德领导的红四军所创造的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建军原则和政治工作原则,如政治与军事的关系,红军的三大任务,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士兵委员会及其民主制度,官兵平等,宽待俘虏、瓦解敌军的原则和方法等等,都没有给予应有的体现和反映。有的则用苏联红军的某些做法作了代替,比如《条例草案》没有连队设立士兵委员会的规定,但是规定,团政治处设俱乐部主任,连队设立列宁室,列宁室受俱乐部主任领导,这实际上是用俱乐部和列宁室代替了士兵委员会,但是这些组织在发扬军内民主方面的职能又不如士兵委员会,实际上是我军民主建设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