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倾冒险主义的干扰、国共合作的妥协:军队党委制的曲折发展
就如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一条平滑的直线上前进一样,我军党委制建设也出现过波折乃至反复。
首先是“左”倾冒险主义导致我军党委制的中断。正当革命形势日益好转红军日益壮大的时候,党内出现了“左”倾冒险主义。1931年1月7日,党中央在上海召开了六届四中全会,会上王明等人以“执行国际路线”“反对立三路线”为旗号,推行“左”倾冒险主义,取得了在中央的领导地位。这次“左”倾冒险主义在军队建设中突出表现为教条主义,即不顾中国革命具体实际,机械搬用苏联红军的经验,反对在红军中建立各级党委制,强调单一的首长指挥,取消和削弱红军的集体领导与民主制度,给予政治委员最后决定权。
1930年冬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红军中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是红军中政治指导者。党在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指导之下进行工作。”“在军团、军区革命军事委员会及军、师、与其相同等部队之政治部中,均须设立党务委员会。”“党务委员会的权限在于讨论并决定关于破坏党章及党道德,以及接收党员与处罚党员的一切事项。”[7]
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在赣南召开了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中央苏区第一次党代表大会红军问题决议案》。《决议案》错误地认为,党在红军中的各级委员会“包办一切”,使红军中的军事、政治机关失去了独立系统工作的能力,变成了不健全的残废机关,“加强党在红军中领导作用,首先就要彻底实行政治委员制度和建立各级政治工作机关的组织与工作。因为政治委员和政治部是代表党和政府在红军中党的最高政治机关和人员。打破党的包办主义,把在红军中超过政治委员政治部的职权的各级党的委员会取消,党的一切组织都应该在政治部管理之下,这样才是彻底实行政治委员制度的主要前提。”[8]
大会还在《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中明确指出:“为要强健红军中党的组织,保障党的政策的实现,和加强红军中的政治工作与军事训练,党应当切实实行政治委员制度与红军政治工作条例。红军中包办一切军队行政的各级党的委员会应即取消。”[9]
这次会议后,红军各地区部队先后贯彻了这一决议,我军党委制被迫中止。
1932年8月,毛泽东在宁都会议上被撤销了红军领导职务,被迫离开红军。至此,赣南会议的错误主张在红军中处在了统治地位。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我党出现了以王明为代表的错误思想,但是许多单位不愿意放弃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党委制,因此或者迟迟不执行错误的决定,或者名义上取消了党委制,实际上党委制有关集体领导的内容被坚持下来。
在党委制中断后的红军中,党务工作由党务委员会负责。党务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负责维护法纪和发展党员等日常党务工作,其工作限于“讨论及决定破坏党章及党道德,以及接受党员与处分党员的一切事项”。
以政治委员一长制及党务委员会制代替党委制的做法是一种倒退,它直接导致红军组织建设受到破坏和削弱。
“遵义会议”后恢复了我军党的集体领导制度。1935年1月,党中央在遵义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在党中央的统治。会议认为,在党对军事的领导上,博古等人的领导方式极端恶劣,军委的一切工作为一个人包办,把军委的集体领导完全取消,对军事上的一些不同意见不但完全忽视,而且采取各种压制的方法,破坏党的集体领导原则。会议决定由毛泽东、周恩来、王稼祥三人组成军事指挥小组,负责全军指挥,在党中央恢复了党对军队的集体领导。
同时,中央认为,单纯的首长负责制不利于在复杂情况下正确决策和处理军政重大问题,决定先在地区性的范围内恢复我军党的集体领导制度。
1935年2月1日,中央指示红二、六军团,快速建立党的集体领导制度,组织革命军事委员会分会,统一讨论红军的战略与行动方针。2月5日,在《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中央苏区及邻近苏区坚持游击战争的指示》中又指出:“成立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区分会,以项英,陈毅,贺昌及其他二人组织之,项为主席。一切重要的军事问题可经过军委讨论,分局则讨论战略战术的基本方针。”[10]这就可以看出,遵义会议后,我军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
当然,在恢复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过程中也出现过斗争。长征途中,就发生了一场同张国焘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其斗争核心是坚持党指挥枪的原则还是枪指挥党。张国焘在鄂豫皖根据地时,就以家长制代替民主集中制,以“书记最后决定”否定集体领导,以惩办主义代替思想政治工作。1935年6月,一、四方面军会合后,张国焘根据“谁有军队、谁最强大、谁就应该当领导”的军阀逻辑,公开同党闹独立。这种行为当然受到中央的严肃批评。张国焘一意孤行,竟然要实行“以武力解决”问题,事情败露后,又自立中央,进行分裂党分裂红军的罪恶活动,给革命事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这场斗争也从反面证明了党指挥枪这一建军原则的极端重要性,而要坚持这一原则,就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反对把个人凌驾于党委之上的任何行为。
抗日战争爆发后,实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针对抗日战争的复杂形势,我军党的领导体制有所变更。1937年2月,在同国民党进行红军改编的谈判中,我党同国民党存在重大分歧。为了突破谈判僵局,我党作了策略上的让步,如按照国民革命军的统一编制改变红军,实行“一长制”,取消政治委员制度等。
对此,为了不影响我军的无产阶级性质,党中央反复强调加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重要性。1937年6、7月间,《中共中央关于红军中党及政治机关在新阶段组织的决定》明确:“改编后的红军,为适应新的条件的变更,确定红军中实行单一首长制,以政治部主任为其政治的助手。同时为健全党的组织,以集体的领导方式来代替政治委员制度,故在师以上及独立行动之部队则组织军政委员会,这是党的组织,他指导全部的军事和政治工作并向中央或上级军政委员会负责。”[11]根据这一《决定》规定的原则,中央组织部还专门于同年8月1日在《关于红军改编后党及政治机关的组织的决定》中指出:“师以上及独立行动之部队,组织军政委员会。”“师团两级及总部和师的直属队,组织党的委员会,完全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选出,师的由9人至11人组织之,团的由7人至9人组织之”,“师党委会在上级党委会及同级军政委员会领导之下,团党委会在上级党委会领导之下进行全部的党的工作。”[12]但是,由于受到国民党的限制,组织党委会的决定并没有能够在军队中贯彻。
此后不久的8月,中央书记处又发出了《中央关于共产党参加政府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强调指出:“在原有红军中及一切游击队,共产党绝对独立领导之保持,是完全必要的,共产党员不许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任何原则上动摇。”[13]
为了使红军在改编后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中央采取了军政委员会的形式。(https://www.daowen.com)
1937年5月10日,博古在苏区党代表会议工作报告提出,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在红军的“军师及独立行动之单位组织军政委员会”,以保证共产党的单一领导。并指出:“这是党的组织,他指挥部队的全部政治和军事工作,并向党中央负责。”[14]1937年8月29日,党中央做出《关于成立前方军委分会及师军政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在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主力开赴抗战前线情况下,中央决定前方设个党的军委分会”,“受中央军委会统辖”。“各师成立军政委员会。”“均受军委分会统辖。”[15]军委分会及军政委员会均系党内之组织,党外应保守秘密。
1941年2月7日,中央军委又颁布了《军政委员会条例》,对成立军政委员会的目的作了说明,对军政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职责、军政委员会与军政首长和军政机关的关系作了规定。《条例》规定:
“各级军政委员会,由司令员、政委、政治主任、参谋长等主要负责人组成之。人数不超过五至七人,由每级提出名单,经上级决定之。军政委员会的主席,一般的由政委担任。”
“军政委员会为执行上级指示,决定该部大政方针,布置工作及检讨工作的计划机关。凡是系本部的军、政、党、后勤等等一切工作,均可讨论决定。但军政委员会并非执行机关,其决定应交各部门执行之。”
“军政委员会的决定,不用军政委员会的名义下达,而应根据决定之性质,分别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用命令下达之。下级对上级报告,也不用军政委员会名义,由各部门分别的向上级报告。”
“军政委员会只应讨论比较重大的问题。”
“军政委员会,应批准干部之升任与调动,但关于党员的处分与入党批准等等事宜,仍由党务委员会决定。”
《条例》特别说明,“应向干部解说军政委员会之设立,是为适应游击战争的分散环境,以便集体领导,团结干部之效能,”“并不减弱个人负责制。”[16]
根据军政委员会条例以及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这种领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它是执行上级指示、决定本部队一切工作的大政方针的领导机关。
2.它并非执行机关,其决定由各机关部门执行。
3.具有紧急情况,军政委员会不能求得解决时,军事首长和政治首长有决断之权。
4.军政委员会并不削弱个人负责制。
从上述特点能够看出,军政委员会虽然不同于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党委会,但它是党在抗战这个特定时期在军队中建立的党集体领导军队的制度。它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原则,事实上成为了党在部队中团结和领导的核心。
在抗日战争时期,政治委员制度也经历了取消到恢复的过程。和1930年代初期红军政治委员相比,八路军政治委员的职能也有变化。1942年10月,中央颁布的《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第八路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政治委员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全权代表,执行党在军队中的政治路线及纪律的完全负责者。”“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执时,除属于作战方面的行动由军事指挥员决定之外,其他由政治委员作最后决定,但均须同时报告上级军政首长。”[17]这就纠正了1930年、1932年、1938年三次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的规定。
因此,到抗日战争中期,我军基本上实行了由军政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军政首长分工负责制。
党的一元化领导制度,也是抗日战争时期的产物。当时,由于某些地区党政军关系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加上日军对我加强“总体战”,因此要求我们大大加强各个地区活动的独立性、灵活性和领导上的统一性。于是,1942年9月1日,中央政治局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规定:“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因此,确定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统一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的领导,取消过去各地党政军委会。”“军队中军政委员会及政治部,成为同级党委(中央局、分局、区党委、地委)的一个部门”军事政策与军事行动的大政方针须交党委会讨论,但具体军事行动由司令员政治委员(即党委书记)决定之。[18]根据这一决定,军队除了保持军队系统上下级直接领导和隶属关系之外,还要接受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而从我军历史来看,这种指导思想在建军初期就存在。1929年9月中央给红四军前委的“九月来信”就指出:“前委在红军经过区域应与地方党部有密切联络,一切地方政治问题应与地方党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应当说,这也是保证党对军队领导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