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中的政治工作
我军实行的志愿兵役制度,是由决心为中国人民革命事业而献身的公民,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长期服役,没有服役期限规定的兵役制度。这种制度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建立初期,对于扩大和补充我军兵员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志愿兵役制缺乏定期的征集和退伍制度,不便于积蓄强大的经过训练的预备兵员,使基层官兵年龄普遍偏大,不利于和平时期军队建设。义务兵役制是公民在一定年龄内,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了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原则。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军官是“以军队工作为其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职业。”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通过,标志着我军历史上职业军官与义务兵的正式出现。这是中国历史上军事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尚在《兵役法》颁布以前,我国依据《宪法》精神,在1954年第四季度开始征集补充兵员工作时,就实行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过渡。为此,1954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征集补充兵员的宣传要点》,宣传义务兵役制。《要点》指出:实行义务兵役制,能够使我军获得广大的预备兵员,而且有了服役期限的规定,每年都有一批新兵入伍。每年也有一批经过训练的服役期满的士兵退伍,这样,人民解放军就成为工农青年的学校,培养出数量多、质量好的预备兵员,有利于建设一支优良的现代化革命军队,加强国防力量,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实行义务兵役制,使公民的兵役负担公平合理,有了数量多质量好的预备兵员,平时可以减少军队的数量,节省人力,节省军费开支,有利于加速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国家经济建设。[19]
同月,总政治部发出《关于我军今冬进行兵役法(草案)宣传教育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向全体指战员宣传国家兵役法(草案)的精神,重点是实行宣传义务兵役制的重大意义。《通知》要求将国家兵役法(草案)由各大军区翻印,发部队团以上党委参考,并深入基层进行宣传教育。
1955年2月7日,总政治部又向全军下发了《关于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和老战士分期复员的宣传要点》,要求各部队结合老战士复员工作,进行宣传教育,着重讲清:什么是义务兵役制?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什么义务兵役制必须逐步推行等,使老战士明确分期的办法和复员的条件,克服等待复员和不安心工作的情绪,坚守工作岗位,等等。[20]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实施。由于之前在全国军民中进行了长时间的学习和宣传,广大指战员对实施义务兵役制有了正确的、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从而顺利地实现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