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抢掠和要索

一 抢掠和要索

蒙古统治者进入中原的初期,以直接抢掠为主要手段。成吉思汗攻金阶段,兵分三路,蹂躏河北、河东与山东的大部分州县,都是“大掠而还”。每陷一城,皆纵将卒掳掠子女玉帛。抢掠的方法也有规定:功大的先抢,功小的后抢;先抢的进门后,插一支箭在门口,后来者就不能进去了。任何人抢掠所得,不论多寡都要留一份献给成吉思汗[62]。将帅、大臣而下平时没有俸禄,只是将战争的掳获物按自上及下的程序进行分配,没有参战的大臣也能得到一份,称为俵分。

但一般说来,直接抢掠只是战争中的行动。如果对已投降或已征服的地区继续进行抄掠,人民无法从事生产,就不再有可供掠夺的东西了。这对蒙古统治者和投靠他们的汉族地主都是不利的。于是,有人就建议,对已定之地应禁止抄掠,存恤人民,让他们有可能继续从事生产,否则他日蒙古军再行,还靠谁提供物资呢?[63]因此,一二一五年蒙古军退回时,成吉思汗特别命人在卢沟桥拦截,将他们所掠的牛每十头抽留一头,分给近县百姓种地。木华黎攻金时期,还下了禁止剽掠和将所俘百姓遣还田里的命令;占领一地后,也不再抢了就走,而是“恣民耕稼,为久驻之基”。一二三〇年窝阔台经过平阳,见田野不治,召问当地守臣,听说因缺乏耕具,就调拨了一万头牛给他们。这说明蒙古统治者已逐渐认识到,只有让生产继续下去,才有剥削的可能。当然,战争中进行抢掠仍被认为是获得财富的正当手段,但对已征服地区,则不允许肆行抢掠和破坏了。

于是,他们的掠夺手段就改为随意向人民征敛财物,除不时下令要索贡献外,诸王、将领或官吏每到一地都要强逼当地送“人事”,称为“撒花”,这是波斯字saūghāt的译音,意为礼物,大约是从西域学来的剥削方法。一直到元朝军队进入临安(今浙江杭州)时,还用这种办法搜刮钱物,汪元量诗中说:“北军要讨扫花银,官府行移逼市民”[64]。这实在是一种变相的抢掠。而且任何人经过都要来一次“撒花”,人民无法负担这种无止境的要索。同时,“撒花”所得都入了官员、将领们的私人腰包,对蒙古最高统治者也是不利的。另一方面,蒙古所征服和招降的地区,多交给归降的军阀、官僚们去统治,军民钱谷均由他们自行处置,蒙古统治者只责其履行贡纳和率兵从征、赡给军需的义务,并无额定的税赋。各地长官可以任意向管内民户征敛而无须上交汗廷,造成“官吏多聚敛自私,资至巨万,而官无储㣥”[65]的情况。(https://www.daowen.com)

然而,蒙古游牧贵族除了抢掠和任意要索之外,并不知道如何对农业人民实行稳定的剥削。于是有人就想简单地把漠北的游牧生产方式搬到中原汉地来,有个叫别迭的中使提出:“虽得汉人亦无所用,不若尽去之,使草木畅茂,以为牧地。”集中反映了他们拿不出什么好办法的困惑情绪。事实上,这种开倒车的主张在广土众民的汉地是根本行不通的,强制推行,必然引起人民更激烈的反抗,蒙古统治者将不仅一无所得,而且站不住脚。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野蛮的征服者总是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这是一条永恒的规律”[66]。蒙古统治者最终仍不得不采用了适应中原汉地生产方式的原有剥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