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中后期农业生产的衰敝

三 元代中后期农业生产的衰敝

元代中后期,由于统治机构的腐败和地主阶级的残酷压迫,农业呈现了发展停滞、生产衰敝的情景。

元初推行的一些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如劝农机构、水利建设、屯田设施都随着统治机构的腐朽,越来越贯彻不下去,有的竟成了害民的赘瘤。如以“五事”为考绩地方官的标准,到至元二十二年之后,变得“徒有虚文,竟无实效”[126],不合“五事”标准的官员照常供职。为推动与组织农业生产而设置的劝农官吏,不以劝农为务,反而乘下乡之机进行搜刮。他们未出衙门,先通告行期,乡社准备酒食,及至,“赂遗征取,下及鸡豚”。至元二十八年就因江南官吏下乡劝农时勒索及骚扰百姓,不得不停止官吏“巡行”劝课,改为“依时节行文书”督导[127]。这种状况,王祯在《农书》里曾加以揭露:“今长官皆以劝农署衔,农作之事,己犹未知,安能劝人。借曰‘劝农’,比及命驾出郊,先为文移,使各社各乡,预相告报,期会赍敛,只为烦扰耳”[128]。原有的村社组织也逐渐废弛,江西有的地方,至元三十年立的社长,不到数年“多有逃亡事故”,“各处社长多不见年高德昭、通晓农事、为众信服之人,大失原立社长初意”[129]。海门、通州两县的社长,大德六年(一三〇二年)也因“近年多以差科干扰”,不能专职劝农[130]。所以到大德七年时大小劝农官司已“率多废弛”[131]。农桑文册也因不起作用,反而扰民,在大德二年时被迫取消[132]。延祐时,由于“各处农事正官,失于劝课,致有荒废,甚失农本之意”[133]。又如水利建设,在世祖忽必烈时期全国各地都得到广泛开展,到仁宗延祐以后水利建设就非常少,因此常常遭受自然灾害。特别是由于权豪势家占据池泊,造成“非河犯人,人自犯之”的人为破坏,如“黄河涸露,旧水泊污池多为豪家所据,忽遇泛滥,水无所归,遂致为害”[134]。元朝政府经营的军民屯田,也越来越不景气,到武宗至大年间已因“所用者多非其人,以致废弛”。后来屯田地区因蝗、旱、水灾等造成歉收的记载不绝史书。

元朝政府的苛捐杂税和繁重的徭役是农业生产衰敝的又一重要原因。除了明文规定的税粮和科差外,各种苛捐杂税是很重的。北方中原地区在南宋灭亡后,各种苛捐已二十倍于包银,按包银每户四两计,竟达八十两之多。因此,至元十五年时崔彧说:“内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赋役者,已十五万户。去家就旅,岂人之情,赋重政繁,驱之致此”[135]。南方的情况同样如此。元朝统一江南后,曾废除南宋一百多种杂税,但到至元二十八年时大部分又恢复了。由于长期用兵,需要大量劳动力从事转运、造船,加上拘刷水手、括壮丁等等,严重妨碍了农业生产。特别是徭役不均,使大批农民破产。衢州(今浙江衢县)“为郡者于民间徭役,不尽校田亩以为则,吏得并缘高下其手,富民或优有余力,而贫弱不能胜者,多至破产失业”[136]。崇安五十余户“大家”所占的田地为全县的六分之五,但他们在官府的庇护下,把一切差役都转嫁在四百余户“细民”身上,“故贫者受役旬日,而家已破”[137]。

除此以外,元朝政府还有许多直接破坏农业生产的措施。如元朝统治者为了防止汉人造反,多次括马,连耕马、马驹也括走,北方连拽犁拉磨也不准用马。元顺帝初年,丞相伯颜竟禁止江南汉人农家使用铁禾叉[138]。世祖以后军队破坏农田也很严重。“军马营寨,飞放围猎,喂养马驼人等纵放头匹,食践田禾,损坏树木,以致农桑堕废”[139]。

元代农业发展停滞的原因,还因为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兼并和对农民的残酷剥削。(https://www.daowen.com)

忽必烈以后的元朝统治者,为了制止土地兼并和改变赋税不均的状况,延祐年间曾推行过“经理法”,泰定年间曾实行过“助役法”,但都失败了。

仁宗延祐元年(一三一四年),平章章闾提出:“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仁宗根据这一建议,遣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施行经理之法。规定:限四十日内,各民户以其家所有田,如实报告官府;对于“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告发,违法者据其情节或杖或徒,所隐田没官。但在政治败坏的情况下,此法根本无法推行,“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140]。经理法终于被迫停止。

泰定初,又在江南地区创行助役法。“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141]。其具体数额则为:“凡民田百亩,令以三亩入官,为受役者之助”[142]。助役法推行后虽然在局部地区使“中人之家,自是不病于役”[143],但一般自耕农和佃户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赋役不均的情况依然如故。余阙说:“余尝行郡以观民风,其庶人之役于官者,往往闾左之民也,而富人则有田而无役,甚者或不以征,岁终保正称贷而输之,至破产者无算。此其田虽近于均,而役则不均也”[144]。

正因为元朝政治的腐败和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这些人为的原因,遇到水旱灾荒时就给劳动人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从而使农业生产遭到了巨大的破坏。大德末年,江南遭遇饥歉之年,“卖田者非止一家”[145]。浙东绍兴(今浙江绍兴)在大德年间发生“三饥”之后,直到泰定三年(一三二六年),即经过了二十余年,还是“民力犹未甦”[146]。至大元年(一三〇八年)“夏秋之间,巩昌地震,归德暴风雨,泰安、济宁、真定大水,庐舍荡析,人畜俱被其灾。江浙饥荒之余,疫疠大作,死者相枕籍,父卖其子,夫鬻其妻,哭声震野,有不忍闻”[147]。二年,益都、东平、东昌、济宁、河间、顺德、广平、大名、汴梁、卫辉、泰安、高唐、曹、濮、德、扬、滁、高邮等地“蝗蝝遍野,百姓艰食”[148]。天历时,山东、河南、陕西、江浙发生大面积旱、疫、蝗、水等灾害,陕西饥民达一百二十三万四千余口,河南府路饥民有二万七千四百余口,江浙北部诸路有饥民六十余万户,山东益都、莒密二州有饥民三万一千多户。至正四年(一三四四年)黄河决白茅,沿河数十郡县遭到严重水灾。次年河南大疫,“民之死者半”。出现了“田莱尽荒,蒿藜没人,狐兔之迹满道”[149]的悲惨景象。到了元末,农业生产受到的破坏更是十分严重了。